平均工資試算
先把「平均工資」這個數字算出來,再帶去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試算。依勞基法§2第4款,分列法條精確日額與官方簡化月額並誠實標出差異。
填好上方欄位並按「開始試算」,即可得到金額、逐行明細、依據與下一步。
試算示例(靜態快照)
以下示例於網站建置時,由與前端相同的規則引擎(labor_engine.py)預先算好,數字與你互動試算同源。實際請以你自己的輸入為準。
📎 示例:事由 2026-07-01、前六個月工資 42000/42000/45000/42000/42000/43000
逐行明細
- 計算期間:2026-01-01 起至計算事由發生日(2026-07-01)前一日止,共 181 日(依曆法實際天數,非30日×6)。
- 六個月工資總額:256,000元。
- 計入計算:工資 256,000 元 ÷ 日數 181 日。
- 平均工資(日額)= 256,000元 ÷ 181日 = 1,414元。(勞基法§2第4款: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該期間總日數)
- 月平均工資(日額×30)= 1,414元 × 30 = 42,431元。(供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以月計之工具直接使用)
- 官方試算系統簡化月額(日額×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 42,667元。
- 兩法相差 236 元/月:你六個月實際總日數 181 日≠180日(30×6),故『日額×30』與『總額÷6』不相等,精確依法條為前者。
依據
- 平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2第4款——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為『日平均工資』)。
- 月平均工資無單一法定值:本站以『日平均工資×30』換算(與資遣費工具『一日工資=月平均÷30』往返一致);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則以『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為標準。兩者非完全等價,已分列供對照,不假裝相同。
- 施行細則§2: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日或期間及其工資均不計入——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依§50II減半發給工資、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繼續事業致未能工作、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留職停薪。
注意事項
- 平均工資之工資範圍(是否含各項獎金、津貼)與是否排除特定期間,均屬個案認定,本站僅依你輸入之數字做公式計算,不代為認定。
- 若你這六個月內有職業災害醫療中、留職停薪、普通傷病假、生理/產假等期間,該期間及其工資依施行細則§2不列入計算;可用『排除期間天數/工資』欄位扣除。認定有疑義請洽勞動部1955。
📎 示例:事由 2026-07-01、到職 2026-04-15(未滿六個月)、實際在職期間工資 120,000
逐行明細
- 計算期間:2026-04-15 起至計算事由發生日(2026-07-01)前一日止,共 77 日(依曆法實際天數,非30日×6)。
- 六個月工資總額:120,000元。
- 計入計算:工資 120,000 元 ÷ 日數 77 日。
- 平均工資(日額)= 120,000元 ÷ 77日 = 1,558元。(勞基法§2第4款: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該期間總日數)
- 月平均工資(日額×30)= 1,558元 × 30 = 46,753元。(供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以月計之工具直接使用)
- 官方試算系統簡化月額(日額×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 20,000元。
- 兩法相差 26,753 元/月:你六個月實際總日數 77 日≠180日(30×6),故『日額×30』與『總額÷6』不相等,精確依法條為前者。
依據
- 平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2第4款——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為『日平均工資』)。
- 月平均工資無單一法定值:本站以『日平均工資×30』換算(與資遣費工具『一日工資=月平均÷30』往返一致);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則以『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為標準。兩者非完全等價,已分列供對照,不假裝相同。
- 施行細則§2: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日或期間及其工資均不計入——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依§50II減半發給工資、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繼續事業致未能工作、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留職停薪。
注意事項
- 平均工資之工資範圍(是否含各項獎金、津貼)與是否排除特定期間,均屬個案認定,本站僅依你輸入之數字做公式計算,不代為認定。
- 到職未滿六個月:已改用實際在職期間(2026-04-15 起)之工資與日數計算(依勞動部函釋,未滿6個月者按實際工作期間計);請確認你填入的工資僅涵蓋此實際在職期間。
- 若你這六個月內有職業災害醫療中、留職停薪、普通傷病假、生理/產假等期間,該期間及其工資依施行細則§2不列入計算;可用『排除期間天數/工資』欄位扣除。認定有疑義請洽勞動部1955。
📎 示例:事由 2026-07-01、總額 256,000、施行細則§2排除 20 日/工資 28,000
逐行明細
- 計算期間:2026-01-01 起至計算事由發生日(2026-07-01)前一日止,共 181 日(依曆法實際天數,非30日×6)。
- 六個月工資總額:256,000元。
- 施行細則§2排除期間:已自總額與總日數扣除 20 日、工資 28,000 元。
- 計入計算:工資 228,000 元 ÷ 日數 161 日。
- 平均工資(日額)= 228,000元 ÷ 161日 = 1,416元。(勞基法§2第4款: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該期間總日數)
- 月平均工資(日額×30)= 1,416元 × 30 = 42,484元。(供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以月計之工具直接使用)
- 官方試算系統簡化月額(日額×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 38,000元。
- 兩法相差 4,484 元/月:你六個月實際總日數 161 日≠180日(30×6),故『日額×30』與『總額÷6』不相等,精確依法條為前者。
依據
- 平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2第4款——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為『日平均工資』)。
- 月平均工資無單一法定值:本站以『日平均工資×30』換算(與資遣費工具『一日工資=月平均÷30』往返一致);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則以『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為標準。兩者非完全等價,已分列供對照,不假裝相同。
- 施行細則§2: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日或期間及其工資均不計入——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依§50II減半發給工資、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繼續事業致未能工作、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留職停薪。
注意事項
- 平均工資之工資範圍(是否含各項獎金、津貼)與是否排除特定期間,均屬個案認定,本站僅依你輸入之數字做公式計算,不代為認定。
平均工資怎麼算:法條精確值 vs 官方試算系統簡化算法(誠實揭露差異)
法定公式(勞動基準法 §2 第 4 款,逐字):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這算出來的是「日平均工資」,是唯一有明文法源的數字。
換算成「月平均工資」有兩種算法,本站分列、不假裝等價:
- ① 日平均工資 × 30(本站主值,供其他工具用):與本站資遣費工具「一日工資=月平均工資 ÷ 30」往返一致,因此帶去資遣費/預告工資試算最不會失真。
- ② 官方資遣費試算系統簡化算法:以「日平均工資 × 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標準,約當於「六個月工資總額 ÷ 6」。
- 差在哪:當你六個月的實際總日數不是剛好 180 天(30×6)時——例如 1、3、5、7、8、10、12 月起算的半年常是 181~184 天——①與②就會有數十到數百元的月差。日數愈偏離 180,差距愈大;總日數剛好 180 時兩者相同。精確依法條的是「日平均工資」本身(①的基礎)。
哪些期間要扣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日或期間及其工資均不計入(同時從分子工資總額與分母總日數扣除):
-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 依本法 §50 第 2 項減半發給工資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折半發給)。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 留職停薪者。
是否屬上述排除期間、工資範圍是否含各項獎金津貼,均屬個案認定,本站僅依你輸入之天數與金額做公式計算,不代為認定;有疑義請洽勞動部 1955。到職未滿六個月者,依勞動部函釋按「實際工作期間」之工資與日數計算,本工具在你填入到職日後自動改用實際在職期間。
常見問題
平均工資到底是「日」還是「月」?我該用哪個數字?
勞基法§2第4款明文算出的是「日平均工資」(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該期間總日數)。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以「月平均工資」為單位,實務上以日平均工資×30換算——這也是本站主值。你要帶去資遣費試算,用本工具給的「月平均工資(日額×30)」那個數字即可。
為什麼你算的月平均工資和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不一樣?
因為「月平均工資」沒有單一法定值。本站採日平均工資×30(與資遣費工具往返一致);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採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約當總額÷6)。當你六個月實際總日數不是180天時,兩者會差數十到數百元。本工具兩種都算給你看,並標出差多少,不會假裝相同。
六個月內有請病假、留職停薪或職災醫療,怎麼辦?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職業災害醫療中、依§50II減半發給工資、天災事變停工、普通傷病假、性平法生理/產/家庭照顧/安胎假致減少工資、留職停薪,以及發生事由當日等期間及其工資,都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你可用本工具的「排除期間天數/工資」欄位扣除;是否屬這些期間屬個案認定,有疑義請洽1955。
到職還不到六個月就被資遣,還能算平均工資嗎?
可以。依勞動部函釋,工作未滿六個月者,平均工資按「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算。你在本工具填入到職日後,若到職日落在前六個月內,系統會自動改用實際在職期間的日數,並提醒你填入的工資只涵蓋這段實際在職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