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流程導航
選擇你的職災情境(工作中受傷、上下班通勤、疑似職業病、公司沒保、公司不承認),立刻看到現在先做什麼、公傷病假與工資補償、職災保險五種給付入口、通勤認定要點與爭議救濟管道。本工具是流程導航,不計算個人給付金額。
職業災害保險有哪五種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職災保險給付分五種: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給付。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翌日起 1 年內,仍可就同一傷病請領相關給付(第 27 條)。
醫療給付:走健保、原則不領現金
職業傷病應至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健保署,被保險人原則上不得請領現金(第 38 條)。就醫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醫療書單);若雇主未填發或你是自行投保者,可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第 39 條)。未持醫療書單、緊急傷病或境外就醫等情形,得事後核退(第 40 條)。
傷病給付:補不能工作期間的損失
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 3 個月起按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 2 年(第 42 條)。
失能、死亡、失蹤給付
經評估為完全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嚴重失能 50%、部分失能 20% 發給失能年金(第 43 條);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有遺屬 5 個月、無遺屬 10 個月)與遺屬年金/一次金(第 51 條);作業中失蹤者發給失蹤給付,按 70% 每滿 3 個月給付一次(第 55 條)。
雇主的補償責任與抵充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傷病、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治療終止後的失能補償,以及死亡時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雇主給付的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第 60 條)。若勞工已從職災保險領到給付,且雇主已依規定投保(或事後被追繳保費),該給付可在範圍內抵充雇主依第 59 條應負擔的補償(職保法第 36 條)——避免重複請求,但兩者基準不同,僅同性質部分互抵。
公傷病假
職災治療、休養期間可請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天數依醫療需要、法規未設上限;工資部分由勞基法第 59 條的原領工資補償與職災保險傷病給付規範。
上下班通勤職災怎麼認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往返於勞動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視為職業傷害。但第 17 條列有多項排除事由: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無照或吊扣吊銷駕照期間駕車、闖紅燈、闖越平交道、酒駕毒駕、違規占用路肩、競駛蛇行、逆向行駛等,發生事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公司沒保、或不承認是職災,怎麼辦
即使雇主未依法辦理投保,符合強制納保對象的勞工發生職災,仍可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保險人先行給付後,再於給付範圍內向雇主追繳(職保法第 28、36 條)。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另有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第 96 條),且仍須負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若雇主拒絕填發醫療書單,勞工可依第 39 條自行向保險人請領。是否為職災屬個案認定,雇主否認不代表最終結論,可透過勞保局給付審核、職災認定爭議程序及縣市勞工局調解主張權益。
就醫的第一句話,決定後面很多事
職災處理有一個關鍵:就醫時就要主動說明「這是職業傷害」,並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載明傷病與工作的關聯。這會影響你能否走職災醫療書單、傷病給付從哪天起算,以及日後認定時的證據力。很多勞工一開始以一般傷病或健保身分就醫、事後才主張職災,往往要多花力氣補證明。因此不論是工作中受傷、通勤事故或疑似職業病,第一時間的就醫說明與證據保存(事故經過、時間地點、目擊者、出勤與工作內容、往來對話)都是最重要的動作。若情況緊急或雇主不配合填發醫療書單,先以健保就醫、保留單據,事後仍可依規定核退或自行請領,不要因為卡在文件而延誤治療。
爭議或不確定時,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到縣市勞工申訴導航查你所在地的勞工局(處)窗口。
常見問題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算職業災害嗎?
原則上算。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受傷,視為職業傷害;但第 17 條列有排除事由(如闖紅燈、酒駕、無照駕駛、逆向、繞道從事私人行為等),符合排除事由則不算。
公司沒幫我保職災保險,發生職災還能請領嗎?
可以。符合強制納保對象的勞工即使雇主未依法投保,發生職災仍可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保險人先行給付後再向雇主追繳(職保法第 28、36 條);雇主另有罰鍰,且仍須負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責任。
職災的公傷病假,薪水怎麼算?
職災治療、休養期間可請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天數依醫療需要、未設上限;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勞基法第 59 條),並與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相互抵充。
公司不承認是職災怎麼辦?
先堅持就醫時以職業傷害說明並保存證據;若雇主拒填醫療書單,可依職保法第 39 條自行向保險人請領。是否為職災屬個案認定,可透過勞保局給付審核、職災認定爭議程序及縣市勞工局調解主張權益,或洽 1955。
這個工具會幫我算職災補償金額嗎?
不會。本工具是流程與制度導航,幫你知道現在先做什麼、有哪些權益與救濟管道;實際認定與給付金額以勞保局及主管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