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貼是法定的嗎?常見迷思釐清
夜班津貼本身不是勞基法明文強制要求雇主一定要給付的項目,是否發放、發放多少,原則上屬於勞雇雙方約定或公司內部制度事項;但如果公司實際上有發放夜班津貼,且該項給付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等工資特徵,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就應被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加班費的基礎,不能被排除在外。另外,事業單位安排勞工值日(夜)班,如果實質上仍受雇主指揮監督、屬於工作性質,應計入正常工時,超過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不能只用「值班津貼」名義規避。
夜班津貼不是法定必給項目
勞基法本身沒有條文明文規定雇主必須給付「夜班津貼」,這與勞基法第24條明文強制規定加班費倍率不同。夜班津貼的有無、金額,原則上是勞雇雙方約定或公司內部薪資制度的一環,只要整體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2026年月薪29,500元、時薪196元),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另外設立夜班加給項目。這是「夜班津貼是法定的嗎」這個問題最直接的答案:不是法定必給項目。
有發放的話,要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依勞動部新聞稿「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mol.gov.tw,發布日期2023-08-25,查證2026-07-13沿用)逐字提及:「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也就是說,一旦公司實際上有發放夜班津貼,且該津貼具有工資性質(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計算加班費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就必須把這筆津貼算進去,不能只用底薪去計算而把夜班津貼排除在外,否則可能構成加班費計算基礎不足額的違法態樣。
值日(夜)班要看實質內容,不是看名稱
過去「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曾規範較寬鬆的值班津貼安排,但該注意事項已自111年1月1日(2022-01-01)起停止適用(勞動部相關文件,查證2026-07-14)。停止適用後,值日(夜)班若實質上仍是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與正常工作相同或類似性質勞務的情形,應計入正常工時,超過法定工時的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不能單純用「值班津貼」名義取代加班費核實計算。是否構成實質工作時間,需視個案的值班內容、是否受指揮監督而定,建議留存值班紀錄,有疑義可洽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常見問題
公司沒有給夜班津貼,違法嗎?
夜班津貼本身不是勞基法強制項目,公司沒有另外設立這個項目並不當然違法,但整體薪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夜間工作若構成延長工時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夜班津貼要不要列入加班費計算?
如果夜班津貼具有工資性質(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依勞動部新聞稿原則性說明,應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加班費基礎,不能只用底薪計算。
值夜班只領值班津貼,沒有另計加班費,合法嗎?
如果值班內容實質上仍受雇主指揮監督、屬於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單純用津貼名義取代核實加班費計算可能有疑慮,屬個案認定,建議洽1955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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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