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上下班紀錄公司要保存多久?
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查證2026-07-14),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自己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這代表打卡等出勤紀錄的保存期限是法定5年,且記錄精細度要求到「分鐘」,勞工本人有權申請調閱,公司不能拒絕提供。
法定保存期限:5年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逐字(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出勤紀錄(不論是紙本簽到、打卡鐘、指紋或人臉辨識系統紀錄等形式)都必須保存滿5年,不能提前銷毀。這個5年期限對勞工日後如需主張加班費、工時爭議等,是重要的舉證時間窗口。
紀錄要精細到「分鐘」
第30條第6項逐字:「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這代表出勤紀錄不能只記錄「有無出勤」的粗略資料,而必須精確到分鐘單位,才能實際用來核算加班時數、確認出勤情形。同時,法條也明文賦予勞工申請調閱自己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這是勞工主動取得證據的重要法律依據。
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或沒保存怎麼辦
如果公司拒絕提供出勤紀錄副本,或根本沒有依法置備、保存出勤紀錄,屬於未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辦理的情形,建議先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請單)正式提出調閱申請並留存申請紀錄,如公司仍拒絕,可洽1955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必要時可申請勞動檢查。詳見本站「沒打卡怎麼證明加班」專文,了解沒有正式出勤紀錄時的其他替代佐證方式。
常見問題
出勤紀錄一定要保存到分鐘嗎?
是,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明文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離職後還可以跟公司要出勤紀錄嗎?
法條保障的是「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的權利,出勤紀錄本身應保存5年,離職勞工在此期限內是否仍能申請調閱,屬個案認定,建議洽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實際作法。
公司只保存3年的出勤紀錄,合法嗎?
不符合法定5年保存期限的要求,如遇公司無法提供超過3年、但仍在5年保存期限內的出勤紀錄,可能構成未依法保存的疑慮,建議洽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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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