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權益: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誰該負責
派遣勞工的雇主是「派遣事業單位」(人力派遣公司),不是實際指揮工作的「要派單位」(用人公司)。依勞基法第9條(查證2026-07-14),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要派單位不得在勞動契約簽訂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第17-1條);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連帶負雇主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第63-1條)。實際權責歸屬仍需視個案契約與事實認定。
誰是我的雇主:派遣公司負大部分雇主義務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後段(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逐字:「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說,法律不允許派遣公司用「一案一聘」的定期契約規避資遣保障。派遣勞工的勞健保加保、薪資給付、加班費等大部分雇主義務原則上由派遣事業單位(人力派遣公司)負責,要派單位則是實際使用勞務、指揮工作內容的一方。
要派公司不能「先面試、再叫派遣公司簽人」
勞基法第17-1條(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逐字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俗稱「人員轉掛」禁止規定)。如果要派單位違反這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的勞務,派遣勞工可以在提供勞務起90日內書面通知要派單位表達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要派單位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自期滿翌日起視為雙方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契約內容。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也不得因勞工提出此意思表示而對其為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
派遣工受傷了,誰要負責
勞基法第63-1條(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逐字:第1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3項「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也就是說,職災補償與賠償責任由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承擔,不會因為「要派單位不是名義上的雇主」就完全免責,若已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支付補償費用,可主張抵充同一事故的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
派遣工可以要求直接轉成要派公司的正職嗎?
如果要派單位違反第17-1條面試禁止規定且已受領勞務,派遣勞工可於90日內書面提出訂約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於10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即視為成立勞動契約,實際情形屬個案認定。
派遣契約可以簽成有期限的嗎?
不行,勞基法第9條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工在要派公司受傷,可以只找要派公司賠嗎?
依勞基法第63-1條,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及賠償負連帶責任,勞工可視情況向任一方或雙方求償,實際求償方式建議諮詢1955或專業法律意見。
下一步
相關文章
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