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差在哪?勞基法第9條解析
依勞基法第9條(查證2026-07-14),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以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或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日且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就視為不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定期工作不適用此轉換規定)。工作性質是否真的符合定期契約要件,屬個案認定。
什麼工作才能訂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前段(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逐字:「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進一步定義四種類型:臨時性工作為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短期性工作為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為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特定性工作為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判斷關鍵在於工作本身是否具有「繼續性」,不是看契約名稱怎麼寫。
定期契約屆滿後何時自動變不定期
勞基法第9條第2項(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逐字:「前項規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契約期滿而經雇主同意,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第3項規定此轉換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讓員工做完定期契約後繼續留任卻沒有表示反對,或反覆簽短約但實際工作期間累計超過90日、中斷不超過30日,法律上就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年一聘」是合法的定期契約嗎
如果實際工作內容具有繼續性(例如長期固定的行政、業務職缺),即使契約名稱寫「一年一聘」或約定期間為1年,仍可能因不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要件,而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此時公司仍需依不定期契約的規定辦理終止(預告期、資遣費等)。是否構成合法的定期契約,需視工作性質實質判斷,屬個案認定,建議洽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常見問題
公司說是「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關鍵要看工作性質是否真的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如果工作具有繼續性,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仍可能被認定應為不定期契約,屬個案認定。
定期契約到期後又續簽,會自動變不定期嗎?
如果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日,且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即視為不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定期工作不適用此規定。
不定期契約是不是等於不能被資遣?
不是,不定期契約只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雇主仍可能依勞基法第11、12、13條但書規定合法終止契約,只是需依法給付資遣費與踐行預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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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