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工權益總整理:資遣、預告、特休怎麼算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定,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依勞動部現行見解(查證2026-07-14),試用期內或屆滿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1、12、16、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辦理,預告期、資遣費、謀職假都比照一般勞工計算;年資自到職日起算,不因試用期而歸零。「試用期不用給資遣費」的說法與官方見解不符,實際仍屬個案認定。
試用期本身沒有法定天數上限
勞基法全文並未出現「試用期」三個字,坊間常見「3個月試用期」只是企業慣例,不是法定天數。依勞動部「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常見問答(www.mol.gov.tw,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發布日期2014-11-18,查證2026-07-14)逐字:「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即使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自訂試用期長短,只要「合理」,法律沒有規定上限或下限天數。
試用期資遣,預告與資遣費一樣要給
勞動部「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頁(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81/82213/post,查證2026-07-14)逐字:「雇主於該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始得終止契約」「(試用不適任資遣時)按年資辦理資遣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勞工於試用期起即開始累計年資」。這代表試用期勞工被資遣時,公司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給預告(或預告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或勞基法第17條給資遣費,不能用「還在試用期」當理由跳過。唯一例外是年資未滿3個月的級距,勞基法第16條本身沒有明文規定這一段的預告天數(屬條文文義留白,非官方逐字確認「一定不用預告」),實際情形建議洽1955確認。
試用期年資怎麼算,會不會影響特休
年資自到職日起算,試用期也算在內,滿6個月一樣可以請3天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詳見本站「做滿六個月特休幾天」專文。試用期不會讓年資重新起算,也不影響特休、加班費等其他勞動條件的適用。
常見問題
試用期被開除有資遣費嗎?
依勞動部現行見解,試用期資遣一樣要依年資計算資遣費,跟一般勞工相同,實際個案仍需視終止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12、13條但書規定而定。
試用期可以隨時不用預告就開除嗎?
要看終止事由,如果是第11條(如業務緊縮)或第13條但書情形,仍需踐行第16條預告;如果是第12條(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則可能不用預告,實際屬個案認定。
試用期多長才合法?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上限或下限天數,只要求「合理」,常見的3個月、1個月都是企業慣例,非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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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
-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81/82213/post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