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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有錢拿嗎?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解析

依勞基法第18條第2款(查證2026-07-14),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因為契約自然屆滿不屬於雇主單方終止契約。但這個規定的前提是「合法的定期契約」:如果工作實質上具有繼續性,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仍可能被認定應為不定期契約,屆期不續約時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完的天數,不論契約類型都應折算工資發給。

📌 資料版本 2026-07-13|2026 年月薪最低工資 29,500 元・時薪 196 元|2026 年國定假日 16 天|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

法條原則:合法定期契約到期沒有資遣費

勞基法第18條(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逐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也就是說,如果是真正符合勞基法第9條要件的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契約到期沒有續約,屬於契約自然屆滿,不是雇主單方資遣,原則上沒有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但工作若具繼續性,即使簽定期契約仍可能有資遣費

關鍵在於「合法性」:如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擔任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即使契約名稱寫定期契約或約定「一年一聘」,因不符合第9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要件,這種契約仍可能被認定實質上應為不定期契約。這種情況下,契約屆期不續約,等同於雇主單方終止不定期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給預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或勞基法第17條給資遣費。是否構成「合法定期契約」,需視工作性質實質判斷,屬個案認定。

不管契約類型,特休沒休完一樣要折算工資

特別休假是勞工因年資取得的權利,跟契約是定期或不定期無關;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詳見本站「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專文),契約終止時尚未休畢的特休天數,應按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換算後發給。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時,公司仍應結算未休完的特休工資,不能因為是定期契約就不發。

常見問題

做滿一年的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有資遣費嗎?

如果是符合法定要件的合法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第18條第2款原則上沒有資遣費;但如果工作實質具有繼續性,這種契約可能被認定應為不定期契約,仍可能有資遣費,屬個案認定。

定期契約到期,特休沒休完的天數會不見嗎?

不會,特休是年資取得的權利,契約終止時未休畢的天數應依規定折算工資發給,不因契約是定期或不定期而不同。

定期契約到期後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失業給付相關資格認定屬於就業保險法規範範疇,本次查證聚焦勞基法終止契約規定,未涵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細節,建議洽勞保局或1955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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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