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期沒續約,有資遣費嗎?定期契約懶人包
原則上沒有。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一旦約定期限屆滿,契約自然消滅,不是雇主單方資遣,所以通常沒有資遣費請求權。但如果雙方前後契約工作期間累計超過90日、契約間斷未超過30日,依§9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之後若雇主要終止就必須依§11等事由辦理,才會產生資遣費。定期契約到期是否算「非自願離職」則是就業保險給付資格的另一件事,不等於資遣費。
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9第1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什麼情況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9第2項: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或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視為不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有例外)。
契約到期=非自願離職?這是兩回事
就業保險給付資格與資遣費是分開的兩個法律概念,就業保險法對定期契約屆滿有其非自願離職認定條件,是否符合請洽勞保局或官方就業相關站台確認,本文不展開給付細節。
常見爭議
若雇主重複簽訂短期定期契約規避資遣事由保護,可能構成實質不定期契約,是否成立屬個案認定,建議保留歷次合約與工作證據。
常見問題
連續簽了3次3個月的定期契約,算不算不定期契約?
需視前後契約工作期間是否累計超過90日、契約間斷是否超過30日等§9條件判斷,是否成立屬個案認定。
定期契約到期,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嗎?
就業保險法對定期契約屆滿有其非自願離職認定條件,是否符合請洽勞保局或官方就業相關站台確認,本文不展開給付細節。
雇主主動不續約,等同資遣嗎?
若原本是合法定期契約且已到期,原則上屬契約自然消滅而非資遣;但若契約實質上已構成不定期契約,雇主片面不續約可能需依資遣相關規定辦理,屬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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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