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有勞基法保障嗎?建教生與大專實習生差在哪
「建教生」與「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法律保障不同:建教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查證2026-07-14),訓練期間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比照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辦理。大專實習生則需視是否與合作機構簽訂勞動契約而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若學生在實習期間有從事訓練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合作機構就應依勞基法辦理勞健保、職災保險等相關權益。
高中職建教生:生活津貼與職災補償有法源保障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7條(law.moj.gov.tw,查證2026-07-14),該法施行後,原本準用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規定的建教生保障,改由本法專章規範;同法規定建教生訓練期間如因訓練活動發生職業災害,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辦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建教生未加保勞保,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保勞工的規定給予補助。此外訓練時間、生活津貼下限、休息日數等也有法定保障(詳見本法全文)。
大專實習生:有沒有勞基法保障看契約與實質工作內容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law.moj.gov.tw,最新修正114年6月23日,查證2026-07-14)明定:學生於實習期間,在合作機構如果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就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薪資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合作機構並應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也就是說,如果實習內容只是單純的學習訓練,回歸教育部辦法規範;如果實質上已經是提供勞務、從事工作,就應該適用勞基法,判斷關鍵在於實習的實質內容,而非「實習」這個名稱本身。
遇到疑似剝削實習生的狀況怎麼辦
勞動部曾公開發布新聞稿(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294/,查證2026-07-14)嚴正要求業者應落實法令保障大專校院實習生及建教生勞動權益,不容任何剝削發生。如果實習期間工作內容明顯超出學習訓練範圍(例如長時間頂替正職人力、獨立負責業務),建議先保留工作紀錄,並可洽詢學校實習輔導單位、教育部或勞動部1955確認自身權益,實際個案是否適用勞基法仍需綜合工作事實認定。
常見問題
實習生有加班費嗎?
如果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已構成勞務提供而非單純學習訓練,依教育部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應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比照一般勞工;若僅屬學習訓練活動,則不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屬個案認定。
建教生受傷公司要賠嗎?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訓練期間發生職業災害,建教合作機構應比照勞基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辦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實習期間可以要求保勞健保嗎?
如果實習已構成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依教育部辦法合作機構應依法辦理勞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健保及勞退提繳,如未辦理可洽學校實習單位或1955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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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