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出勤限制與工資:可以叫我例假日上班嗎?
例假(勞基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第40條),才可能合法安排例假出勤。若確實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且事後應補假。一般業務繁忙、排班人力不足並不構成第40條的法定例外,若遇公司以此為由要求例假出勤,建議先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有疑義可洽1955或勞動部官網。
例假原則上不能出勤
例假是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一例一休」中的「例」,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工作,保障勞工每7日至少有1天完全休息。這與休息日(可經協商出勤並加給工資)性質不同,限制程度更高。
例外情形與工資加給
依勞基法第39條,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例外情形使勞工例假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且事後應補假。本站試算工具將例假出勤標記為「受限制」項目,並顯示提醒警語,出勤未滿8小時比照國定假日規則加給1日、超過8小時部分比照延長工時倍率加給。
遇到公司要求例假出勤怎麼辦
勞基法第36條(law.moj.gov.tw,查證2026-07-13)逐字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除少數經核准調整工時的例外情形外,例假原則不受出勤安排影響。第40條進一步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就是說,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可能合法使勞工於例假出勤;一般業務繁忙、人力不足並不構成第40條的例外事由。如果實際遇到公司安排例假出勤但不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建議洽1955或勞動部官網確認。
常見問題
例假跟休息日有什麼不同?
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限制較嚴格;休息日則可以在勞資協商同意下出勤並依加班費規則另加給工資。
例假出勤沒有補假可以嗎?
依法例假出勤後應補假,實際執行狀況如有爭議,屬個案認定,建議洽1955確認。
例假可以自己跟公司喬換日期嗎?
例假的排定方式屬勞資協商事項,實務作法因公司而異,建議直接與雇主確認排班規則或洽詢當地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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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