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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了,福利金帳上的錢怎麼辦?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第9條之1: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至少三分之二,結束經營時發給職工

首次發布: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由工會及企業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第6條:每年年終造具收支表冊公告並報主管官署備查;第7條:不得移作別用;第8條:不得沒收;第9條: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第9條之1: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備查後發給職工。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誰管這筆錢(第5條)

〔官方〕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官方〕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推論〕條文用的是工會代表,所以委員會不能全由公司指派的人組成。

〔本文自行計算〕委員會9人:工會代表至少6人。

每年要公告(第6條、第12條)

〔官方〕第6條: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賬簿。

〔官方〕第12條: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錢的保護(第7條至第9條)

〔官方〕第7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官方〕第8條: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第9條: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公司結束經營時(第9條之1)

〔官方〕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推論〕若是變更組織或合併而仍繼續經營,第9條之1第2項規定依留任職工比率留用,其餘再妥議處理。

〔推論〕公司歇業時,除了工資與資遣費,也要記得追問福利金帳戶的處理。

員工可以做的事(本文建議)

  • 向福利委員會要年度收支公告
  • 公司結束營業時,詢問福利金的處理方式與時程
  • 有疑問可向地方勞工局反映,或撥1955

參考來源

  1. 職工福利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
    • 第6條
    • 第7條
    • 第8條
    • 第9條
    • 第9條之1
    • 第1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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