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核對勞動權益怎麼開始?先分清加班費、特休、資遣,還是要找主管機關
勞資/加班/特休/資遣的寬意圖方法地圖
用白話講清楚勞動權益的觀念、流程與去哪辦。具體金額、期限與級距一律用試算工具即時計算,個案請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各縣市勞工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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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薪資、請假特休、離職資遣先分流
特休不能直接拿來抵加班費的分界
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的日別分界
資遣當下三份文件不要加成一筆
電話諮詢、調解申請與檢舉申訴的第一扇門
對帳前先認少給的是哪一筆
既有查證頁,維持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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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年度結算有盈餘,對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是否算工資看第2條是否屬經常性給與。本文整理離職、未滿一年的判斷要素。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9條: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男用大便器同時作業男工每25人以內設1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60人1個,小便器每15人以內1個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30人1個;女用大便器每15人以內1個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0人1個;每日至少清洗一次、每週消毒一次;第320條:飲水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第322條:餐廳面積以同時進餐人數每人1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通風窗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12%;第318條:受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15人1個冷熱水沖淋、每5人1個冷熱水盥洗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機械設備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暴露時間,使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規定值,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時,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第300條之1:應採取噪音監測、危害控制、防護具、教育訓練、健康檢查、成效評估等聽力保護措施,紀錄留存3年,100人以上應訂聽力保護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光線分佈均勻、避免刺目眩耀、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6款者不在此限)、自然採光不足時依照度表以人工照明補足:室外走道20米燭光以上、走道樓梯倉庫50、機械鍋爐房與廁所100、細辨200、精辨與一般辦公場所300、極細辨500至1000、極精辨1000米燭光以上;第314條: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等7類場所應保持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事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第5款: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第3條第1項:勞工人數300人以上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50人以上,依附表二附表三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醫師及僱用護理人員;第4條第1項:50人以上未達300人依附表四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第5條:特約者應委託認可之專業機構;第6條:僱用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專責人員;第7條:醫師、護理人員資格與訓練;第9條:臨場服務8款事項;第10條:其他受指揮監督之勞動者比照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第43條第2款;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條、第33條;勞動部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新增13項有害化學物質、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監測評估小組門檻由500人降為300人,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等之安全狀態;第27條: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第29條:工作用階梯寬度不得小於56公分、斜度不得大於60度、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15公分並應有適當扶手;第31條: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各機械間通道不得小於80公分、自路面起算2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第33條:車輛通行道寬度為最大車輛寬度二倍再加1公尺,單行道為最大車輛寬度加1公尺;第34條: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應標示並維持隨時能應用,門應為外開式;第38條:傾斜路斜度不得大於20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勞基法第14條:雇主訂約時虛偽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工作危害健康經通知改善無效、法定傳染病、不依約給付報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第1款、第6款須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高度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有墜落之虞者應設護欄、護蓋;第225條:2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應設工作台,有困難時採安全網或安全帶;第281條: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置發火源機械設備,並標示嚴禁煙火、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第173條:有危險物或油類、可燃性粉塵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明火作業前,應事先清除並確認無危險;第174條:熔接、熔斷、金屬加熱及明火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第188條:有易燃液體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粉塵之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設施;第189條: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熔接時,軟管吹管不漏氣、接頭確實套牢、供氣前確認吹管關閉、閥設名牌、熔斷時充分通風、作業中斷或完工時關閉供氣閥並拆下軟管;第190條:熔接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容器不得放置於通風不充分或使用煙火之場所、保持40度以下、直立並留置專用板手等1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勞基法第53條: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得自請退休;第54條:雇主非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不得強制退休。
就業保險法第19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期間每月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6個月;中途離訓或退訓即停發。
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限期給付命令,依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2026-10-17查證。
工會法第36條: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公假時數;企業工會與雇主無約定者,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第28條:入會費不低於一日工資、經常會費不低於當月工資0.5%,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工資代扣會費轉交工會。
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6條:工會分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第9條: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成立大會後30日內請領登記證書;第7條:企業工會之勞工應加入工會。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參與團體協商或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為此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知悉之次日起90日內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工會法第45條:經裁決決定者,處雇主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保險法第13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工資低於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第14條:因傷病持證明無法參加,或參加職訓需變更住所顯有困難,不接受就業諮詢或職訓者,仍得請領。2026-10-17查證。
就業保險法第17條: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未超過者,該月工作收入加失業給付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領取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期間不得同時請領。2026-10-17查證。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六個月;離職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九個月;經濟不景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再延長,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2026-10-17查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坑內、爆炸性易燃物、有害物散布場所、運轉中機器危險部分、超過220伏特電力線銜接、鍋爐、起重機等15類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第1項依第4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2026-10-17查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告知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第27條: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之連繫及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進場管制;第25條: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違反致職災時負連帶賠償責任;第45條:違反第26條、第27條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62條:事業單位招人承攬,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補償後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第63條:原事業單位違背職安法對承攬人應負責任規定致職災者,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54條:工會非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教師與國防部所屬勞工不得罷工;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等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第55條:雇主不得以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請求賠償。2026-10-17查證。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時,準用第16條第1項期間預告。2026-10-17查證。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勞工受不利處分時,雇主要證明處分與請病假無關。超過10日,考核仍不得僅以病假日數為考量。
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依第79條第3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服務證明書與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不同。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未緩刑未易科、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曠工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除第3款外須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依第18條不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2026-10-17查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條: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第40條第1項:懸吊式、懸臂式、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之施工架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設計、簽章,建立查驗機制並保存資料;第41條第1項:懸吊式、懸臂式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6項事項;第42條第1項:告知作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惡劣天候停止作業、20公分以上踏板與安全帶等7款;第2項:勞工被要求使用安全帶時應遵照使用;第45條:與構造物連接間隔垂直5.5公尺、水平7.5公尺以內;第46條第1項第3款:標示載重限制;第47條:不得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第48條第1項:工作臺寬40公分以上、縫隙不大於3公分、低於立柱頂點1公尺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1款:雇主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年資影響特休、資遣費與舊制退休金。
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依第77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延長工時另須依第32條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違反依第78條第2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與第19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罰則。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3條: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2小時以上之精密零件加工量測、鐘錶珠寶鑲製、製圖校對、織物瑕疵檢驗、瓶裝浮游物檢查、以放大鏡顯微鏡從事半導體檢驗、顯示器調整檢視、印刷電路板人工插件焊接檢視、隱形眼鏡檢視等15款作業;第4條: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1000米燭光,第8款至第11款得酌減;第5條: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第7條:工作台面與半徑1公尺內照明比率不得低於1比5分之1、與鄰近地區不得低於1比20分之1;第8條:輔助局部照明角度30度以上;第9條:連續作業2小時給予至少15分鐘休息;第10條:眼球與工作點保持約30公分;第11條:指導勞工保護眼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經常檢查保持性能、準備足夠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有感染疾病之虞時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第277條之1第1項: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辦理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選擇、使用、維護管理、教育訓練、成效評估6項措施,執行紀錄留存3年;第2項:200人以上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未滿200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278條至第280條之1、第283條、第284條、第287條、第288條:依刺角物與腐蝕性物質、捲入危險、物體飛落、車輛往來、噪音、電焊、有害物暴露、皮膚接觸等危害,置備手套、衣帽、安全帽、反光背心、耳塞耳罩、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護衣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2項、第46條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29條第1款至第4款、第2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2款;勞動部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移動梯上下屋頂頂端突出60公分以上、於移動梯上從事垂直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應設護欄或安全母索、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載貨台、高度2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施工架或工作臺等為之。
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除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清冊保存5年。違反依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對重複性作業、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措施。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發給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2026-10-17查證。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勞動基準法第9條原本限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訂定期契約;65歲以上勞工另有本條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6: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溫度、提供陰涼休息場所、提供適當飲料或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增加巡視頻率、健康管理、熱適應、留意健康狀況、教育宣導、建立緊急醫療通報應變機制等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雇主對防止高溫等引起之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施行細則第41條列出守則內容十項;第43條: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兩者皆無者由勞工共同推選。第45條第1款:雇主違反第34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勞工違反第34條第2項,處3千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認可之訓練單位辦理,勞工有接受之義務;第45條:雇主違反第32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勞工違反第32條第4項,處3,000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3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事業依風險分為第一類(顯著)、第二類(中度)、第三類(低度);第2條之1:第一類100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300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第3條第1項:依附表二置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第2項:第一類100人以上為專職、第二類300人以上至少一人專職;第3條之2:人數含承攬人、再承攬人勞工;第4條:未滿30人雇主或代理人可經訓練擔任業務主管;第8條:代理不得超過3個月,30人以上人員離職應報備查;第10條至第12條:委員會設置、組成、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紀錄保存3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作業活動等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實施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預防措施;第2項:依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未滿30人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3項:100人以上另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4項:計畫內容包括機械設備管理、危害性化學品管理、作業環境監測、承攬及變更管理、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定期檢查與作業檢點、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健康管理等。第12條之2:第一類事業200人以上、第二類事業500人以上等應依CNS 45001建置管理系統,執行紀錄保存3年;第12條之3:變更管理;第12條之6:緊急應變計畫與演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1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對申訴或協助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無效。2026-10-17查證。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訂定;第2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第21條:作業主管決定作業方法、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等;第23條: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並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第24條、第25條:特定作業應供給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戴用輸氣管面罩連續作業每次不得超過1小時;第26條: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第27條:室內儲藏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第28條:曾儲存之容器應密閉或堆積於室外;第29條:第3條附表一自115年7月1日施行。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兩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癌症門診治療或懷孕安胎併入住院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2026-10-17查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1項:露天開挖作業前應以鑽探、試挖等方法調查地面形狀、地層、龜裂與地下水位、地下埋設物、有害氣體;第2項:依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第64條:人工開挖之傾斜度限制;第65條:作業前、大雨或4級以上地震後指定專人確認、土石不得堆於坡肩範圍、設排水設備;第66條:指定專人,垂直深度達1.5公尺以上者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第68條:防止損壞地下管線;第69條:機械開挖指派專人指揮並禁止進入操作半徑;第71條:深度1.5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應設擋土支撐;第73條第2項:擋土支撐設計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簽章;第74條第1項:擋土支撐作業主管;第75條:每週或4級以上地震、大雨後檢查構材;第78條:警告標示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勞基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得開立退休金專戶,專戶存款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勞基法第56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違反第56條第1項依第79條第3項處罰。
勞基法第55條:舊制退休金按年資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一年一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基數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雇主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第9條第1項第1款: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非有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核定、醫療終止後經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報經核定,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第85條:勞工於身心障礙不堪勝任、事業單位改組轉讓致消滅、雇主未協助復工或安置等情形可終止;第86條:依情形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第88條:職災未認定前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第93條:違反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7條: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雇主或職災勞工得向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擬訂復工計畫;第67條: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者經協議安置適當工作;第68條:職能復健期間得請領職能復健津貼,合計最長180日。
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59條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給公傷病假;第59條第2款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61條: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60條:雇主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5條之1、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7條之1、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41條、第4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3條第2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離岸風電海域作業安全指引(108-01-09)。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5條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第5條:爭議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60日內申請審議。
勞基法第59條第4款: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並一次給與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遺屬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勞保等已由雇主支付費用之給付得抵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急救搶救並會同勞工代表調查紀錄;發生死亡、罹災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指定災害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違反依第43條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2026-10-17查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於給付範圍內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第12條規定應於到職當日投保;第96條未依規定投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18條:依第12條(勞工有重大違規等情形)或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逾三年、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行預告終止)終止勞動契約者,及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2026-10-17查證。
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29,500元、每小時196元。最低工資法第5條:約定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最低工資為工資數額;第17條處雇主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
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60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60日,以一次為限;受人身侵害者延長不受次數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第155條:物料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代替人力,40公斤以上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公斤以上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規劃並標示;第157條: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不得使其搭乘有墜落之虞位置;第159條:堆放不得超過最大安全負荷、不得影響照明、妨礙機械操作、阻礙交通或出入口、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妨礙消防器具緊急使用,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為原則;第161條:積垛作業高差1.5公尺以上設安全上下設備,2.5公尺以上指定專人;第162條:袋裝積垛2公尺以上間距10公分以上;第163條:2公尺以上拆垛不得中間抽出、成階梯狀每階1.5公尺以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依僱用人數積欠總額達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歇業而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終止契約者亦同。2026-10-17查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歇業後重行復工,或主要股東(持有原事業單位一半以上股權、持有新公司50%以上股權)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招募員工時,亦同。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依廠場規模訂出60日內解僱人數門檻;第4條規定應於符合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或相關勞工並公告揭示,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除外。違反依第17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自115年10月1日起改為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請休期間仍是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3個月內,經雇主同意可1年內請畢;新制前已登記結婚、仍在請假期間且8日未請完者,適用14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第3項:符合者應於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屬型式驗證產品依第8條、第9條辦理;第8條第1項:公告列入型式驗證者,非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第2項:國防、研發測試、商業樣品等得免驗證;第9條第1項:未完成登錄、未取得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安全標示或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示;第2項:應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抽驗及市場查驗;第44條第1項:未登錄或違反第9條第2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第2項: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第3項:未標示或違反第9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令回收改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傳動帶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第44條: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加工用機械應置於勞工無須離開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並不因接觸振動致驟然開動。第45條:具顯著危險之動力機械,應設置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第56條: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告知及標示不得使用手套。第57條:機械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應停止運轉及送料、上鎖及設置標示、訂定危害防止計畫、釋放殘壓;運轉狀態下施行者應設護罩或使用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第58條:捲入點、電腦數值控制等自動化機械危險部分應設護罩、護圍或連鎖安全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2條第2項、第4條之1、第30條、第31條第2項、第3項、第33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4條、第46條、第50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43條第2款;勞動部113年6月13日修正局部排氣裝置由專業人員設計等條文,自114年7月1日施行。
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應自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違反第1項依第68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第15條第5款:保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中央政府補助20%。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離職退保當日辦理,投保單位未辦者2年內申請;投保薪資以資遣時為準;不給傷病給付;再就業符合加保資格者不得繼續加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者死亡,專戶賸餘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第27條遺屬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第28條請求權10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與在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之外國人及陸港澳人士、離婚或配偶死亡後依法得繼續居留工作者、經許可永久居留且在台工作之外國人;依私立學校法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第2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得檢具勞保局證明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2026-10-17查證。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勞工未滿六十歲,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或基本保證年金,或非被保險人但符合相當失能或障礙狀態者,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十五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2026-10-17查證。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第59條:調解成立或仲裁後一方不履行私法上給付義務,他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與執行費,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
勞動基準法第83條: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資雙方同數代表各2至15人,100人以上各不得少於5人;代表任期4年;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代表出席應給公假,雇主不得因代表行使職權而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無法達成共識時決議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勞動事件法第6條:以勞工為原告者,得向被告住所、主營業所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雇主告勞工時,勞工得聲請移送到自己選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第7條: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第5條:勞務提供地在國內,國外管轄約定勞工可不受拘束;第14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視為無資力,職災訴訟法院應准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除外。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裁處時得審酌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給付金額。2026-10-17查證。
勞基法第79條把罰鍰分三級:違反工資、工時、休假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違反第30條第5項或第49條第5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違反第7條、第16條、第19條、第70條等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年滿請領年齡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請領老年年金,未滿15年請領老年一次金;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年資者,符合條件可選一次請領,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年齡依施行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喪葬津貼,子女依年齡發給2.5或1.5個月。第63條、第63條之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無符合條件遺屬時10個月),符合條件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保險期間懷孕且符合加保日數,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2026-10-17查證。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可檢具勞保局證明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30條: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老年給付依第58條不受此限。
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職業災害檢查及經核准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第14條: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勞工等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第22條: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未持證者事業單位得拒絕;第35條:違反第14條第1項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勞動檢查法第25條:檢查結果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事業單位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7日以上;第36條: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第27條、第28條: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以書面通知停工;第34條:違反停工通知者有刑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第35條:雇主就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義務;第37條:勞工自雇主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保存5年,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者,違法;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9條: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4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第311條第1項: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第2項:氣溫在攝氏10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1公尺以上之氣流中;第312條:每一勞工所佔未滿5.7立方公尺者每分鐘新鮮空氣0.6立方公尺以上、5.7以上未滿14.2者0.4、14.2以上未滿28.3者0.3、28.3以上者0.1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2條列出鍋爐房、熔煉、鑄造等8類高溫作業,第5條依綜合溫度熱指數與輕、中、重工作分配每小時作業與休息比例,第7條降低工作時間後原有工資不得減少,第9條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違反第19條第1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勞工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但證明勞工濫用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除外。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就業服務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工作;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依第63條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重體力勞動等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2項授權訂定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人力搬運或揹負40公斤以上物體、站立伐木、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鑽岩挖掘、坑內人力搬運、20公斤以上薄板壓延人力搬運、4.5公斤以上鎚敲擊、站立以鏟裝盛5公斤以上投料出料、熔融金屬攪拌除渣、10公斤以上鍛造人力固定搬運、雙人80公斤以上熔液澆鑄、人力拌合混凝土、人工拉力40公斤以上纜索拉線等;第3條: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20分鐘;第4條: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第5條: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指導避免危害;第6條:改善作業方法、減低頻率、縮短距離、減少重量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第7條:原訂標準較優者從其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雇主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經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檢查結果彙編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2026-10-17查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通識措施;供應者提供前應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規定標示事項,第15條安全資料表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違反第10條第1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5萬至300萬元罰鍰。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15年6月26日修正,第17條新頻率自117年1月1日施行:60歲以上每年、40歲以上未滿60歲每2年、未滿40歲每3年。施行前依修正前第17條:65歲以上每年、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未滿40歲每5年。費用由雇主負擔,勞工有接受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5條: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安全規則辦理;第106條: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確知用途、標明品名不得任意灌裝轉裝、不得擅自變更外表顏色、使用時加固定、搬動不得粗莽、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妥善管理;第107條:搬運時溫度保持攝氏40度以下、使用專用手推車直立、護蓋旋緊、不得以電磁鐵吊鏈繩子直接吊運、卸車使用緩衝板、載運可燃性氣體備滅火器、載運車輛有警戒標誌等10款;第108條:貯存場所警戒標示禁止煙火、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盛裝與空容器分區、可燃性毒性氣體與氧氣鋼瓶分開貯存、加固定裝妥護蓋、保持40度以下、通路面積20%以上、比空氣重之氣體注意低漥處通風等10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0條、第1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至第5款、第133條第1項、第135條、第142條第8款、第14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2款;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刊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109年11月17日第2次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第2項:自營作業者擔任操作人員應事前受訓;第18條、第19條: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致發生重大職災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拒絕受訓處3,000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9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或另訂新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日、間斷未超過30日,視為不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定期工作不適用。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事業單位應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50人應再置一人;急救藥品與器材至少每6個月定期檢查。第3條:勞工人數300人以上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50人以上,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第4條:50人以上未達300人,應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50人以上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
勞基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違反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第53條:未按時提繳或繳足者,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一倍為止,經限期仍未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第31條: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5年。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由投保單位依給付標準賠償;保費轉嫁勞工負擔處2倍罰鍰並退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處4倍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得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反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指定對象項目之健康檢查;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紀錄由雇主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反第1項、第2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2026-10-17查證。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22條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另有約定者除外。本文整理兩條的界線與罰則。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第2條: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1%至5%、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第3條: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由所屬工會就會費收入提撥30%;第11條: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責令提撥並處負責人1,000元以下罰鍰。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由工會及企業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第6條:每年年終造具收支表冊公告並報主管官署備查;第7條:不得移作別用;第8條:不得沒收;第9條: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第9條之1: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備查後發給職工。
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到職年月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事項,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違反依第79條第3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高架作業等應規定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2項授權訂定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罰則。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第1項:未設置平台護欄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高度在2公尺以上、已設置平台護欄並採取防墜措施高度在5公尺以上者為高架作業;第2項:露天以半徑3公尺範圍內最低點起算、室內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計算;第4條:每連續作業2小時,2公尺以上未滿5公尺至少休息20分鐘、5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25分鐘、20公尺以上35分鐘;第5條:搶修等特殊作業經採取相對保護措施得調整;第6條:休息處所為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第7條: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第8條:酒醉、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情緒不穩定、勞工自覺不適、主管人員認定者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條: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第241條:帶電部分有感電之虞者應設護圍或絕緣被覆;第243條:使用對地電壓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於潮濕或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應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第244條:非接地方式電路、絕緣台上、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不適用;第254條:電路開路後作業,開關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第276條:停電調整電動機械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由原掛簽人取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第3條: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作業,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處所;第6條:特定粉塵發生源應設置附表所列對應設備;第10條: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室內粉塵作業場所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第12條:臨時性或作業時間短暫且使用呼吸防護具時不適用第6條;第15條:局部排氣裝置排氣口應設於室外;第16條: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第18條:維持濕潤;第19條:隨時確認通風與粉塵狀況、通告注意事項;第20條:指定粉塵作業主管;第21條:公告禁止飲食或吸菸;第22條:每日清掃一次以上、每月定期以真空吸塵器或水洗清除;第23條:附表一丙欄作業應提供並令使用呼吸防護具;第24條:輸氣管面罩連續作業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並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應付費用。2026-10-17查證。
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已依勞保等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因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職災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之賠償。2026-10-17查證。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約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違反且已受領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書面向要派單位表示訂約,要派單位應於十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不成立者視為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不得因此對派遣勞工不利處分。2026-10-17查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公部門34人以上不得低於3%;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重度以上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第43條:未達標準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7: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適用前提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僱傭關係,承攬型外送員是否適用要先釐清身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6條第1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危險性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及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20公尺以上營建用提升機、載人用吊籠;第4條:危險性設備包括一定容量之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設備等;第16條:檢查合格者張貼檢查合格標章,固定式起重機合格證最長2年;第17條: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或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第18條:定期檢查合格最長2年;第21條:停用超過有效期限1年以上須重新檢查;第26條:移動式起重機最長2年;第46條、第48條:營建用升降機最長1年;第66條、第68條:吊籠最長1年;第83條:鍋爐期滿前1個月申請;第87條:鍋爐最長1年。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0條:固定式起重機不得超過額定荷重,必要時經事先荷重試驗及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第18條:機身明顯處標示額定荷重;第19條: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例外時須以搭乘設備、安全母索、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不超過限載員額、最大荷重不超過額定荷重50%、動力下降;第21條第1項:應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第22條:吊有荷重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惡劣氣候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不得以伸臂搖撼或拖拉物件;第62條:吊掛作業應僱用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操作與吊掛分別指派;第63條:吊掛人員確認額定荷重、重心、吊具、荷物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等11款;第64條:規定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指揮;第65條:吊掛用鋼索安全係數應在6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3條: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第2條列出人孔、暗渠、儲槽、置放糞尿污水之槽溝、穀倉、發酵槽等缺氧危險場所;第5條應換氣保持18%以上且不得使用純氧;第16條作業前確認氧氣及硫化氫濃度並記錄保存3年;第20條指定缺氧作業主管、第21條指派監視人員、第23條有立即危險應停止作業並退避、第25條至第28條呼吸防護具與救援人員。
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預告終止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第57條計算工作年資時亦應併計。
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他方所提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拒絕合理適當的協商內容時地、未於60日內針對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都屬無正當理由。第32條:經裁決認定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裁決期限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勞基法第44條: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者為童工;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除外);第47、48條:童工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午後8時至翌晨6時不得工作。違反者有刑責。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55條第1項:拆除構造物前應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支撐不穩定部分、切斷電源拆除配電、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水管、保留管線採特別安全措施、危險拆除區設圍柵或標示、鄰近通道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拆除;第2項:修繕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比照辦理;第156條: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第157條:不得同時在不同高度拆除、按序由上而下、材料不得過度堆積、強風大雨有崩塌之虞立即停止、塵土飛揚適時灑水、拉倒時勞工退避、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等11款;第158條:安全出入通路與扶手;第159條:重力錘作業區半徑為構造物高度1.5倍以上、夾斗或曲臂機具作業區大於運行線8公尺以上;第160條:承受臺寬1.5公尺以上、每平方公尺600公斤以上活載重;第161條至第164條:牆柱、樓板、鋼構、高煙囪拆除;第165條:佩帶適當個人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條、第37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1項、第2項、第50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43條第2款;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拆除前應調查建材是否含石綿、雙層隔離、局部排氣與HEPA濾網、負壓、除污區、加濕時禁止使用強力水槍、對拆除相關人員實施教育訓練。
勞動基準法第64條至第69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國中畢業者除外);須簽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不得收取訓練費用;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工時、童工女工、災害補償等規定準用。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等準用。2026-10-17查證。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第14條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第15條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41條違反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職工應給予公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公假工資照給,第9條規定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本文另整理往返路程、召集期間遇例假與休息日、公司不給假時的官方處理管道。
雇主不得以懷孕、分娩或育兒作為解僱理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違反者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3條);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除四種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拒絕(第17條)。本文逐條對照條文、罰則與申訴管道,並標示推論。
育嬰留職停薪是勞雇合意暫停履行契約,不是請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勞動部問答連特休年資也一併說明;勞保與就保可續保(不含職災保險),健保與勞退各有作法;津貼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加政府20%補助。本文逐項對照官方原文,並標示年度與推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讓應徵召服兵役者得繼續參加勞保,投保單位不得拒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要求雇主在入伍後7日內申報停繳。本文依勞保局表單與常見問答,整理續保流程、保費誰出、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的差別,以及民國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役男由政府提繳6%退休金的規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定了四種產假:分娩前後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1星期、未滿2個月流產5日。勞基法第50條只規定前兩種的工資(6個月以上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1星期與5日,勞動部問答說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本文逐條對照並標示推論。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仍規範書面定期契約、工資給付與薪資明細、職災保險與健保、就業安定費、失聯通報、雇主禁止事項與罰鍰。本文只整理勞動法面,申請流程請見勞動部。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育嬰留職停薪(第16條)、哺乳時間(第18條)與減少工時(第19條)條文對象都是子女;為照顧其他家庭成員,條文只有第20條每年7日的家庭照顧假、請假規則的事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雇主得」允許一小時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本文逐條對照,並標示推論。
為照顧家人請假有兩條法定路徑: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全年7日、併入事假),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的照顧家庭成員事假(可按小時)。全勤獎金兩條路都受保護,考績的明文保護只在第一條路。
兵役法第44條規定職工在營服役期間保留底缺年資,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規定退伍後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無故逾期一個月視為放棄。本文對照勞基法第11條、勞動部與內政部函釋,並分開整理常備兵、替代役、志願留營與公司消失的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16條: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契約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十日、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前預告;未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歇業轉讓、虧損緊縮、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法安置、或確不能勝任等列舉情事,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依年資給予特別休假(三日起跳,十年以上每年加一日至三十日);排定以勞工為原則,未休應發工資。
人變多之後,先對勞基法第70條的三十人,以及施行細則第37條的三十日。人數怎麼算只沿用細則指過去的那一項;十二款裡的工資標準也不要用問答縮寫代替。
戶籍上滿60歲,先分你要領的是勞退新制,還是勞保老年給付。月退和一次退的書件頁分開,未滿60歲是另一條。
診斷寫永久失能之後,先分這是普通傷害、普通疾病,還是職業傷病。請領資格、應備文件和五年期限分頁對,不把日數換算成你的金額。
疑似職場霸凌先看職安法第22條之1到第22條之3:原則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得改向地方主管機關。性騷擾走另一條申訴。
公司歇業後的墊償申請,先打開勞保局工資墊償勞工須知,不要和還在營業的欠薪處理寫成同一張單。僅停工、預告工資與未休特休工資,該頁另有排除。
住院後先分清你要問的是公司病假工資,還是勞保局的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走勞保局請領手續頁與 e化服務系統,本文只對官方頁面。
分娩後先不要把勞保局頁和條文資料庫加成一個金額。請領資格、給付標準、文件與條例第31、32條要分開讀,育嬰津貼也不是這一筆。
「這個月少了八千」先不要只盯總額。把本薪、加班和未休特休拆開,才知道下一步該看哪一篇。
行事曆紅字、週休二日和自己排的特休,常常被叫成同一種「放假」。對薪資單以前,先寫下那一天對你來說是哪一種日。
「那幾天就算你特休,加班就不用算了」把兩筆權利疊成一句。先認公司指的是加班補休,還是動用你的特別休假日數。
「公司都不合法」常把加班沒給、特休不准、被要求離職疊成一句。三件事要的證據不同,混在同一張單,窗口也難接手。
辦公室會議常把「一次給一筆、簽完就能走」講成結束。先認桌上是哪三份東西,再決定要不要簽字。
「勞資」「加班」「特休」「資遣」常被寫成同一套申訴流程。比較穩的起點是先選一條路:對工時薪資、對請假、對離職文件,還是已經要找主管機關。
同一天把電話、調解申請和檢舉信一起送出,常常讓自己也說不清現在要哪一種結果。先選一扇門,留下同一套時間線。
勞保、就保、災保的「投保薪資」是分級表上的申報級距,用來計保險費與給付,不是你銀行薪轉的實領金額,也不自動等於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工資。
要查自己的勞保、就業保險、災保或勞退資料,到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選 個人,不要選投保單位。單位專區是雇主申報加退保、調薪與繳費用的。
先照顧安全,再分辨被申訴人身分與公司是否處理。完整保存資料,但不要為蒐證讓自己再暴露於危險。
收到競業禁止通知,先不要只看違約金。把書面版本、限制範圍、工作內容與補償逐項對齊,再交由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判斷。
收到訓練費或違約金請求,先拆成法定基礎、期間、金額與離職原因四張表,不要只看公司開出的總數。
看到履歷欄位先不要一律填滿,也不要一律認定違法。把資料類型、職務目的、必要性與保存方式問清楚。
一張截圖常不足以還原招募過程。保留職缺全文、網址、日期、對話與結果,由主管機關依調查程序判斷。
休息日、例假與國定假日的出勤規則不同,先判斷日別再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