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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和工廠要多亮才合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窗面面積不得小於地面十分之一,人工照明依照度表補足,一般辦公場所300米燭光以上;第314條:階梯、出入口等場所照明損壞應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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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光線分佈均勻、避免刺目眩耀、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6款者不在此限)、自然採光不足時依照度表以人工照明補足:室外走道20米燭光以上、走道樓梯倉庫50、機械鍋爐房與廁所100、細辨200、精辨與一般辦公場所300、極細辨500至1000、極精辨1000米燭光以上;第314條: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等7類場所應保持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第6條第3項: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採光的基本要求(設施規則第313條第1款至第5款)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官方〕第313條第4款:「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第5款:「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照度表(第313條第6款)

〔官方〕第313條第6款: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補足:

  •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20米燭光以上
  • 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搬運粗大物件:50米燭光以上
  •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須粗辨物體:100米燭光以上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200米燭光以上
  • 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一般辦公場所:300米燭光以上
  • 須極細辨物體,如精密組合、精細檢查:500至1000米燭光以上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印刷品校對、縫製:1000米燭光以上

〔推論〕米燭光即勒克斯(lux)。同一棟建築裡,倉庫走道只要50米燭光,旁邊的辦公區要300米燭光,要分區量測。

燈具與清潔(第313條第7款、第8款)

〔官方〕第7款:「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第8款:「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壞了要馬上修的場所(第314條)

〔官方〕第314條: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自我檢查(本文建議)

  • 用照度計在桌面或作業面量測,記錄日期與數值
  • 樓梯、出入口、配電盤燈具壞了列為當日修繕
  • 員工覺得太暗或眩光,可向安全衛生人員反映
  • 雇主未改善,可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14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13條
    • 第31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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