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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有幾個急救人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每一輪班次至少1人,超過50人每增加50人再置1人;急救藥品器材至少每6個月檢查;300人以上要有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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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事業單位應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50人應再置一人;急救藥品與器材至少每6個月定期檢查。第3條:勞工人數300人以上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50人以上,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第4條:50人以上未達300人,應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50人以上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每班幾個急救人員(第15條第4項)

〔官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4項:第一項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其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本文自行計算〕白班100人:比50人多出50人,依條文每增加50人再置1人,至少1+1=2人。

〔本文自行計算〕夜班30人:未超過50人,至少1人。

例外(第15條第4項但書)

〔官方〕第15條第4項但書: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已建置緊急連線、通報或監視裝置等措施者,不在此限:一、第一類事業,每一輪班次僅一人作業。二、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未達五人。

〔官方〕第15條第5項:「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具第二項資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誰可以當(第15條第2項)

〔官方〕第15條第2項:急救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醫護人員。二、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三、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並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情形。

急救箱(第15條第1項、第3項)

〔官方〕第15條第1項: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

〔官方〕第15條第3項: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及保持清潔,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查。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充。

醫護人員的門檻(第3條、第4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官方〕規則第3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依附表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醫師及僱用護理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官方〕規則第4條第1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場有人倒下(本文建議)

  • 先撥119,再通知急救人員與主管
  • 知道急救箱和AED放在哪裡
  • 重大職災雇主要在8小時內通報
  • 公司沒有急救人員,可撥1955詢問

參考來源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
    • 第4條
    • 第15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26日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2條第1項
    • 第45條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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