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我自費做體檢合法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僱用時體格檢查、在職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指定對象項目之健康檢查;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紀錄由雇主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反第1項、第2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三種檢查(第20條第1項)
〔官方〕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
- 一般健康檢查。
-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誰做、誰付、誰保存(第20條第2項)
〔官方〕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勞工的義務(第20條第6項)
〔官方〕「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罰則
〔官方〕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依第45條第1項第1款,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常被問到的情形(推論)
〔推論〕第20條所稱僱用時體格檢查屬雇主義務,費用依第2項由雇主負擔;若公司要求新人先自費檢查,可詢問是否核銷,或撥1955、向勞工局詢問。檢查項目、期間與保存年限,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本文未逐條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