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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異常,公司會怎麼處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工作,雇主應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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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雇主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經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檢查結果彙編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體格檢查(第21條第1項前段)

〔官方〕「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異常(第21條第1項後段)

〔官方〕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健康檢查手冊(第21條第2項)

〔官方〕雇主應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推論

〔推論〕健檢資料不得作為健康管理以外之用途;以健檢結果作為考績或資遣理由,與條文目的不符。遇到這類情形,可撥1955詢問。

準備(本文建議)

拿到健檢報告後,有異常項目時主動詢問臨場服務醫師;需要調整工作時,請醫師寫出具體建議。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1條第1項、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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