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傷、罹患職業病,慌亂之中最容易吃虧的就是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益。台灣的職災保障其實是「兩層」架構:第一層是勞基法第59條課給雇主的補償責任,第二層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各項給付。兩層的請求對象、項目與計算方式都不一樣,先把架構弄清楚,再一步一步處理。
第一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主要項目有四類:
-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 原領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審定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要注意的是,同一事故如果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這就是兩層制度會互相銜接的地方。
第二層:職災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現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把職災保險從勞保中獨立出來,保障範圍比勞保更廣:依該法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雇主的勞工,都是強制納保對象——不像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五人以上才強制投保,職災保險不論公司人數都要保。給付項目包含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等。以最常用到的傷病給付為例,依該法第42條,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而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可以請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百分之七十發給,最長以二年為限。
兩年時效,離職也不影響
勞基法第61條規定,第59條的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不要拖。同條也明定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就算你後來離職了,職災補償還是可以主張。
發生職災,第一步做什麼
- 立刻就醫,並向醫師說明是工作中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
- 通知雇主並保留通知紀錄;請雇主協助辦理職災保險給付申請。
- 保留證據:打卡紀錄、班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對話紀錄、醫療單據。
- 用工具理清流程:本站的職災流程導航會依你的狀況指出下一步該找誰、準備什麼文件。
- 個案問題(認定爭議、雇主不配合)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各縣市勞工局(處)。
職災事件的細節認定(是否屬職業災害、給付金額、雇主責任範圍)都以勞保局與主管機關的個案審核為準,本文說明的是法規架構,幫你知道有哪些權利可以問、該找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