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要提前幾天通知?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期一次看清
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合法解雇時預告天數依年資分三段: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3年以上→30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須補付預告期間工資。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本條未設預告義務。
收到「這個月是你最後一個月」的通知,第一個問題往往是:公司有沒有提前通知我?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合法解雇勞工時,必須依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預告不足,還要補給工資。本文整理第16條的完整規定,以及接到預告後你可以主張的求職假權利。
第16條適用的前提:哪些解雇情況需要預告?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義務,只適用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
第11條寫的是:非有下列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原則禁止雇主在勞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第50條)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第59條)終止契約;但書是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報主管機關核定。這不是把「遇到天災」直接當成第11條的第六款。
若雇主依第12條終止契約,條文是「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走第16條的預告天數。第12條列有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特定刑事宣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致雇主受損害、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其中部分款次還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是否符合第12條,屬個案認定,不是雇主單方主張就成立。
預告天數:依年資分三段
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法解雇時的預告天數如下:
| 繼續工作年資 | 預告天數 | |------------|---------|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日前預告 | | 1年以上、未滿3年 | 20日前預告 | | 3年以上 | 30日前預告 |
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勞基法第16條未設預告義務——條文從「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起算。這並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解雇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只是第16條的預告規定不適用;其他保護(如禁止特定期間解雇的規定)仍然適用。
接到預告後:可以請假外出找工作
收到解雇預告並不代表馬上沒工作,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給了勞工一項實際的保障: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也就是說,在預告期間,你每週可以請最多2個工作日(以你原本的工時計算)的假外出求職,而且這段假期工資不會被扣——不需要動用到你的事假或特休。這個請假權利是法律明定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人資主張。
雇主沒有提前通知,可以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雇主沒有給足預告期(例如今天通知、明天就不用來),就必須額外補給你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工資屬於法定給付,可以在離職結算時一併要求,若雇主拒絕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1955洽詢申訴程序。
勞工自請辭職,也要提前通知嗎?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同樣的10日、20日或30日。第15條第1項另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兩項不要混用。
不過,實務上雙方若合意縮短預告期,或雇主同意不用上滿預告天數,是可行的。若勞工未提前預告就擅自離職,雇主理論上可主張損害賠償,但在現實中發生的頻率相對少,個案結果不同,本文不預先下結論。
如果你在計算離職預告天數,可以用站上的離職預告期試算工具,輸入到職日即可查詢。
常見問題
雇主說我是「試用期」,可以不用預告直接解雇,這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條文中並無「試用期」的明文規定。即使契約寫了試用期,預告義務仍要先看終止依據:走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才有第16條預告;走第12條則是不經預告。工作是否已滿三個月,只決定第16條有沒有預告天數,不能單獨拿來判斷整次解雇是否合法。個案請洽1955或所在地勞工局(處),本文無法代替判斷。
公司匯入一筆「代通知金」但沒有讓我繼續上班,這樣算完成預告了嗎?
雇主有時以「代通知金」方式處理,也就是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後立即要求你離職,不必繼續出勤。這在實務上屬常見做法,但個案是否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工資計算是否完整)仍依個案判斷。建議保留薪資單與轉帳紀錄;若有疑義可洽1955。
我被資遣了,除了預告期,還有什麼權益要注意?
被資遣時除了預告期工資,還需要關注資遣費是否依法計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開立、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工資是否結清等。可以參考被資遣後的處理流程逐項確認,或洽1955免費諮詢。
被資遣和自請離職的預告方向是反過來的嗎?
是的。被資遣時,是雇主必須預告你(依第16條);自請離職時,是勞工必須預告雇主(依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兩種情況的預告天數計算方式相同,但預告義務的對象方向相反。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情況屬於哪一種,可以先看自請離職和被資遣差在哪?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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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觀念與流程的一般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具體金額、期限與級距請用試算工具即時計算,個案請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各縣市勞工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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