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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就叫我上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雇主應施以訓練,勞工也有接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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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認可之訓練單位辦理,勞工有接受之義務;第45條:雇主違反第32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勞工違反第32條第4項,處3,000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雇主的義務(第32條第1項、第2項)

〔官方〕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官方〕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官方〕第3項: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查核、認可、評鑑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推論〕條文把訓練內容綁在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所以換到不同危險性的工作,訓練內容也要跟著調整。

勞工也有接受義務(第32條第4項)

〔官方〕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官方〕第46條:違反第32條第4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雇主不辦的罰則(第45條)

〔官方〕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32條第1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5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本文自行計算〕最高額75萬元的二分之一是37.5萬元,加重後上限為112.5萬元。

〔推論〕雇主這一款有先通知限期改善的程序,屆期仍未改善才開罰。

上工前檢查(本文建議)

  • 問清楚這份工作要上哪些訓練、由誰辦、在什麼時間
  • 保留上課通知、簽到與結業證明
  • 沒受訓就被要求操作危險機具,可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2條
    • 第45條
    • 第4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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