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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大熱天還被派一堆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7:外送作業應評估天候與件數,合理分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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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7: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適用前提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僱傭關係,承攬型外送員是否適用要先釐清身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設施規則第324條之7)

〔官方〕「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要評估的5個因素

〔推論〕條文列了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地點;颱風、豪雨、高溫時,同樣的件數可能就不再合理。

〔推論〕這一條也適用於餐廳、超商、藥局等自己僱用人員外送的雇主,不只外送平台。

適用誰

〔推論〕條文主詞是雇主、對象是勞工,所以前提是有僱傭關係;外送員若是承攬關係,是否適用要先判斷身分。

法源與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第2條: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雇主對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6條第2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3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推論〕第324條之7依第6條第2項第4款的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事項訂定;未合理分派時,原則上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是否構成違反由勞動檢查機構個案認定。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平日每小時派4單,豪雨時車速若降為一半,每單時間加倍:同一小時合理件數就接近2單;若仍派4單,就值得提出調整。

勞工端(本文建議)

  • 記下派單時間、件數、天氣與路況
  • 遇到颱風或豪雨,先以安全為優先並回報
  • 發生事故先撥119或110,再通知雇主
  • 派單明顯不合理,可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條
    • 第2條
    • 第324條之7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2項第4款
    • 第43條第1項第3款
    • 第45條第1項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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