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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貨物怎麼堆、多重要用推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40公斤以上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公斤以上以機動車輛或機械搬運為宜;第159條:堆放不得阻礙出入口、灑水器與消防器具;第161條至第163條:積垛高差與拆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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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第155條:物料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代替人力,40公斤以上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公斤以上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規劃並標示;第157條: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不得使其搭乘有墜落之虞位置;第159條:堆放不得超過最大安全負荷、不得影響照明、妨礙機械操作、阻礙交通或出入口、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妨礙消防器具緊急使用,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為原則;第161條:積垛作業高差1.5公尺以上設安全上下設備,2.5公尺以上指定專人;第162條:袋裝積垛2公尺以上間距10公分以上;第163條:2公尺以上拆垛不得中間抽出、成階梯狀每階1.5公尺以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雇主對「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防止倒塌(設施規則第153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40公斤與500公斤(第155條)

〔官方〕第155條:「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推論〕條文用的是「為原則」「為宜」,不是絕對禁止徒手搬40公斤;但雇主應提供推車、手推台車等工具。

〔官方〕第157條: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堆放的7款禁止事項(第159條)

〔官方〕第159條:堆放物料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不得影響照明;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積垛與拆垛(第161條至第163條)

〔官方〕第161條:倉庫、露存場之物料積垛作業,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並應指定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檢點工具,拆垛時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官方〕第162條: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官方〕第163條: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拆垛時,「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拆除袋裝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對照倉庫(推論)

〔推論〕紙箱堆到灑水頭下方、擋住滅火器:違反第159條第5款、第6款。

〔推論〕米袋積垛高2.4公尺、上下作業高差2公尺:達第161條第1款的1.5公尺,要有上下設備;未達2.5公尺,不必另指定專人。

整理倉庫時(本文建議)

  • 在地面標出滅火器、消防栓與出入口前的淨空區
  • 40公斤以上的貨品配推車
  • 拆垛由上往下,不從中間抽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4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53條
    • 第155條
    • 第157條
    • 第159條
    • 第161條
    • 第162條
    • 第163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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