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重複搬貨、打螺絲,手腕腰背出問題,雇主要做什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重複性作業應分析流程、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評估改善並評估成效,紀錄留存3年;100人以上要訂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1款:雇主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1款:雇主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五項措施(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第1項)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官方〕「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 〔官方〕「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 〔官方〕「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 〔官方〕「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 〔官方〕「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推論〕條文點出的三個原因是姿勢不良、過度施力、作業頻率過高;像整天彎腰搬箱、反覆扭轉手腕鎖螺絲、長時間抬手作業,都屬於要評估的對象。
100人是分界(第324條之1第2項)
〔官方〕第324條之1第2項: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推論〕未滿100人的公司不必寫正式計畫,但第1項的措施仍要做,並保留紀錄3年。
和過勞、職場暴力的關係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以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也是雇主應規劃的事項。
〔推論〕這三件事在設施規則分別規定在第324條之1、第324條之2、第324條之3;本文只談第一項的肌肉骨骼疾病。
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3條第3款: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10月完成的評估紀錄,依第324條之1第1項至少保存到118年10月。
身體開始痠痛時(本文建議)
- 記下作業內容、每天重複次數、疼痛部位與開始時間
- 主動向主管或職安人員反映,請雇主評估作業方式
- 就醫時告訴醫師工作內容;懷疑是職業病,可申請職業病鑑定
- 撥1955詢問;申訴後雇主不得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