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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堆高機一定要上課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荷重1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每3年至少3小時

首次發布: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第2項:自營作業者擔任操作人員應事前受訓;第18條、第19條: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致發生重大職災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拒絕受訓處3,000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職安法第32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4項:「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1公噸是門檻(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2款為「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同項也列出小型鍋爐操作人員、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等。

〔官方〕第14條第4項:「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推論〕荷重是看堆高機的額定荷重,不是當次搬的貨有多重;額定1公噸以上的車,即使只搬一箱貨,操作人員也要受過特殊作業訓練。

自己開店、自己開車(第14條第2項)

〔官方〕第14條第2項:「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未滿1公噸呢(第17條)

〔官方〕第17條第1項: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推論〕操作未滿1公噸的堆高機,不屬第14條的特殊作業,但仍在第17條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範圍。

上完課之後(第18條、第19條)

〔官方〕第18條第1項第8款:特殊作業人員應依工作性質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7款至第13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10月完成堆高機特殊作業訓練,之後的在職教育訓練最晚在118年10月前累積至少3小時。

罰則:雇主(職安法第45條、第43條)

〔官方〕第45條第1款:違反第32條第1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3條第4款: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之災害,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37條第2項: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等職業災害,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罰則:勞工(職安法第46條)

〔官方〕第46條第4項:違反第32條第4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推論〕公司安排了訓練,勞工無正當理由不去上課,勞工本人也可能被罰。

上車前(本文建議)

  • 看車身銘牌的額定荷重,確認自己的訓練是否涵蓋
  • 結業證書影本交給公司、自己也留一份
  • 沒受訓卻被要求開堆高機,可以拒絕並撥1955詢問;發生傷害撥119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4條
    • 第17條
    • 第18條
    • 第1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25日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2條
    • 第37條第2項
    • 第43條第4款
    • 第45條第1款
    • 第46條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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