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或工廠用起重機要注意什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0條:不得超過額定荷重;第19條: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勞工;第21條: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第62條至第65條:吊掛人員要受訓、專人指揮信號、吊掛鋼索安全係數6以上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0條:固定式起重機不得超過額定荷重,必要時經事先荷重試驗及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第18條:機身明顯處標示額定荷重;第19條: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例外時須以搭乘設備、安全母索、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不超過限載員額、最大荷重不超過額定荷重50%、動力下降;第21條第1項:應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第22條:吊有荷重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惡劣氣候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不得以伸臂搖撼或拖拉物件;第62條:吊掛作業應僱用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操作與吊掛分別指派;第63條:吊掛人員確認額定荷重、重心、吊具、荷物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等11款;第64條:規定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指揮;第65條:吊掛用鋼索安全係數應在6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訂定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得超過額定荷重(規則第10條、第18條)
〔官方〕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0條第1項:「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並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荷重試驗之值。第3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官方〕第18條第1項:「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不得載人(第19條)
〔官方〕第19條第1項:「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官方〕第2項:例外時應以搭乘設備乘載並防止翻轉及脫落;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不得超過限載員額;「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吊舉物下方不能有人(第21條、第22條)
〔官方〕第21條第1項:「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但吊舉物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等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官方〕第22條第3款:「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第6款: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第8款:不得以伸臂搖撼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吊掛人員與指揮(第62條至第65條)
〔官方〕第62條第1項: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第2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地面按鍵式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由操作者一人兼任。
〔官方〕第63條列出吊掛人員應辦理的11款事項,包括:確認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估測荷物重心位置;起吊前檢點吊掛用具並汰換不良品;「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暫停以確認有無傾斜、鬆脫;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官方〕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官方〕第65條第1項:「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第2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鋼索斷裂荷重12公噸:依安全係數6,所受最大荷重不得超過12÷6=2公噸。
〔本文自行計算〕搭乘設備用於作業半徑對應額定荷重2公噸的起重機:設備自重加人員、物品合計不得超過2公噸×50%=1公噸。
在吊掛現場(本文建議)
- 吊運路線先拉警戒,不站在吊物下方
- 起吊前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人員
- 鋼索有斷線、變形先停用回報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