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公尺以上高處工作,雇主要做什麼防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81條:護欄護蓋、工作台、安全帶與安全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高度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有墜落之虞者應設護欄、護蓋;第225條:2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應設工作台,有困難時採安全網或安全帶;第281條: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規則的法源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邊緣與開口(第224條)
〔官方〕第224條第1項:「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官方〕第224條第2項: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工作台(第225條)
〔官方〕第225條第1項: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官方〕第225條第2項: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個人防護具(第281條)
〔官方〕第281條第1項:「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官方〕第281條第2項:對於屋頂、施工架組拆、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推論〕所以順序是先設護欄、工作台等設備;有困難才改用安全網或安全帶,並要有可鉤掛的安全母索。
罰則與刑責(職安法第43條、第40條)
〔官方〕職安法第43條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0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推論〕第37條第2項第1款是發生死亡災害;設施規則各條是否構成違反第6條第1項,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個案認定。
上工前(本文建議)
- 2公尺以上作業先看有沒有護欄、工作台或可鉤掛的安全母索
- 沒有防護就被要求上去,可向主管反映、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 發生墜落立即撥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