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做多久要休息?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未設平台護欄2公尺以上、已設平台護欄5公尺以上屬高架作業;第4條:每連續作業2小時,依高度至少休息20、25或35分鐘;第8條:酒醉、身體虛弱、勞工自覺不適等情形不得使其從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高架作業等應規定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2項授權訂定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罰則。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第1項:未設置平台護欄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高度在2公尺以上、已設置平台護欄並採取防墜措施高度在5公尺以上者為高架作業;第2項:露天以半徑3公尺範圍內最低點起算、室內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計算;第4條:每連續作業2小時,2公尺以上未滿5公尺至少休息20分鐘、5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25分鐘、20公尺以上35分鐘;第5條:搶修等特殊作業經採取相對保護措施得調整;第6條:休息處所為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第7條: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第8條:酒醉、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情緒不穩定、勞工自覺不適、主管人員認定者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2項: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官方〕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什麼算高架作業(標準第3條)
〔官方〕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第2款,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官方〕第2項:高度計算,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推論〕露天量法看的是周圍3公尺內最低點,站在邊坡或河岸旁時,量出來的高度會比腳下到地面的距離更高。
每2小時休息(第4條至第6條)
〔官方〕第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下列休息時間:
- 第1款: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 第2款: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 第3款: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官方〕第5條:前條所定休息時間,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之。第6條:「雇主應使作業勞工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休息。」
不能上去的情形(第7條、第8條)
〔官方〕第7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官方〕第8條: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第1款,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第2款,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第3款,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第4款,「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第5款,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在無護欄的3公尺鐵皮屋頂上作業,上午8時至12時連續作業4小時:每2小時至少休息20分鐘,4小時內合計至少40分鐘。
〔本文自行計算〕在有護欄平台、高度25公尺處作業2小時:至少休息35分鐘。
上高處前(本文建議)
- 前一晚喝酒或身體不適,當天主動告知
- 休息時下到地面或安全平台
- 記錄每段連續作業的起訖時間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