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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溝、開挖基礎要做什麼防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開挖前應調查地層與地下埋設物並擬訂開挖計畫;第66條、第71條:垂直深度1.5公尺以上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應設擋土支撐;第75條:每週及4級以上地震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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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1項:露天開挖作業前應以鑽探、試挖等方法調查地面形狀、地層、龜裂與地下水位、地下埋設物、有害氣體;第2項:依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第64條:人工開挖之傾斜度限制;第65條:作業前、大雨或4級以上地震後指定專人確認、土石不得堆於坡肩範圍、設排水設備;第66條:指定專人,垂直深度達1.5公尺以上者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第68條:防止損壞地下管線;第69條:機械開挖指派專人指揮並禁止進入操作半徑;第71條:深度1.5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應設擋土支撐;第73條第2項:擋土支撐設計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簽章;第74條第1項:擋土支撐作業主管;第75條:每週或4級以上地震、大雨後檢查構材;第78條:警告標示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墜落、崩塌、爆炸性物質、高壓氣體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備及措施之標準。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6條第1項第5款列有「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開挖前先調查(第63條)

〔官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1項: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調查,內容包括地面形狀、地層、地質、鄰近建築物,地面龜裂與地下水位,地下埋設物,地下有無高溫、危險或有害之氣體。

〔官方〕第2項:依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1.5公尺的兩個門檻(第66條、第71條)

〔官方〕第66條: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決定作業方法、檢點、監督防護具使用等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官方〕第71條: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每天、每週要看的事(第65條、第75條)

〔官方〕第65條第1款: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附近地面有無龜裂、湧水、土壤含水狀況等並採取必要措施;第3款:開挖出之土石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與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第5款:應設置排水設備。

〔官方〕第75條第1項:擋土支撐設置後開挖進行中,於每週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或因大雨等致地層有急劇變化之虞時,檢查構材損傷變形、支撐桿鬆緊、連接部分狀況;第2項:認有異狀,應即補強、整修。

管線與機械(第68條、第69條)

〔官方〕第68條: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官方〕第69條第3款: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第4款:「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

〔官方〕第78條: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對照現場(推論)

〔推論〕埋管工程挖到1.8公尺深、工人要下溝接管:深度已達1.5公尺,要有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下溝作業要設擋土支撐。

〔推論〕挖出來的土直接堆在溝邊:落在坡肩寬度範圍內,不符第65條第3款。

下溝前(本文建議)

  • 先問開挖深度與有沒有擋土支撐
  • 地震或大雨後等檢查完再進場
  • 挖土機旋轉範圍內不要站人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5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3條第1項
    • 第63條第2項
    • 第65條第1款
    • 第65條第3款
    • 第65條第5款
    • 第66條
    • 第68條
    • 第69條第3款
    • 第69條第4款
    • 第71條
    • 第75條第1項
    • 第75條第2項
    • 第7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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