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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撐怎麼避免倒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高度7公尺以上且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設計,並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第133條: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第135條: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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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0條、第1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至第5款、第133條第1項、第135條、第142條第8款、第14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2款;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刊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109年11月17日第2次修正)。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墜落、崩塌、粉塵、化學品、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備及措施之標準。第43條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設計門檻(第131條第1款、第2款)

〔官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1款: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並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官方〕同款第3目: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第4目:有變更設計時,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官方〕第2款: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支柱與基礎(第130條、第131條、第135條)

〔官方〕第130條:「雇主對於供作模板支撐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官方〕第131條第3款至第5款: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以防止支柱之沉陷;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結。

〔官方〕第135條: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第1款「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第2款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第3款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作業主管(第133條)

〔官方〕第133條第1項: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實施檢點並汰換不良品、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灌漿與拆模(第142條、第147條)

〔官方〕第142條第8款:澆置混凝土前,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

〔官方〕第147條: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等,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方得拆除模板。

〔官方〕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刊載之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施工圖說應包含模板及其支撐之構造、支柱位置及間距、水平繫條與防止倒塌及墜落設備之位置及固定方式、施工步驟。

〔推論〕注意事項是109年修正的行政文件,部分用語與現行第131條不同;遇到差異時,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為準。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樓高8公尺、樓板面積300平方公尺:面積未達330平方公尺,不適用第1款,但依第2款仍要有專人設計與簽章確認,並訂定澆置計畫。

〔本文自行計算〕可調鋼管支柱高度4公尺:超過3.5公尺,每隔2公尺內設置縱橫水平繫條,至少需要1層水平繫條(約在2公尺處)。

灌漿前(本文建議)

  • 確認現場有簽章的施工圖說與強度計算書
  • 檢查支柱有沒有連接、底部有沒有墊板
  • 灌漿時不站在模板正下方
  • 發現變形、異音就先撤離
  • 拆模時間依指示,不自行提前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5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30條
    • 第131條第1款
    • 第131條第2款
    • 第131條第3款至第5款
    • 第133條第1項
    • 第135條
    • 第142條第8款
    • 第14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3. 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2026-10-17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年11月17日第2次修正
    • 施工圖說應包含模板及其支撐之構造、支柱位置及間距、水平繫條等
    • 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 資料更新1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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