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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現場快出事可以先跑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勞工得自行停止作業退避,雇主不得不利處分

首次發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勞工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但證明勞工濫用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除外。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雇主的義務(第18條第1項)

〔官方〕「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的退避權(第18條第2項)

〔官方〕「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不得不利處分與但書(第18條第3項)

〔官方〕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罰則

〔官方〕第41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8條第1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官方〕第45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當下(本文建議)

先離開到安全處,有人受傷或火災、氣體外洩立即撥119,再向主管報告並留下時間與現場照片。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41條第1項第2款
    • 第45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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