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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結果會公告嗎?勞動檢查法第25條:違規事項10日內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應在違規場所公告7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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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25條:檢查結果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事業單位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7日以上;第36條:違反者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第27條、第28條: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以書面通知停工;第34條:違反停工通知者有刑責。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10日內書面通知(第25條第1項)

〔官方〕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違規場所公告7日以上(第25條第2項)

〔官方〕「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官方〕第36條第1款:事業單位違反第25條第2項或第32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自行計算〕10月20日開始張貼,公告7日以上,至少要貼到10月26日。

申訴管道也要公告(第32條)

〔官方〕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勞工得申訴之範圍、勞工申訴書格式、申訴程序。

停工(第27條、第28條、第29條)

〔官方〕第27條: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官方〕第28條: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官方〕第29條:事業單位未依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

違反停工的刑責(第34條)

〔官方〕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可以做的事(本文建議)

  • 留意公司布告欄或違規場所有沒有張貼檢查結果
  • 看到停工通知後仍被要求進場作業,可撥1955或直接向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 有立即危險時先離開現場,有人受傷撥119

參考來源

  1. 勞動檢查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5條
    • 第27條
    • 第28條
    • 第29條
    • 第32條
    • 第34條
    • 第3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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