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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會先通知公司嗎?勞動檢查法第13條、第14條:原則不事先通知,隨時可進入,拒絕檢查罰3萬至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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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職業災害檢查及經核准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第14條: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勞工等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第22條: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未持證者事業單位得拒絕;第35條:違反第14條第1項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原則不事先通知(第13條)

〔官方〕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推論〕所以一般申訴案的檢查,原則上公司不會事先知道。

可以隨時進入(第14條)

〔官方〕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官方〕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要出示檢查證(第22條)

〔官方〕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可以做什麼(第15條)

〔官方〕勞動檢查員得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

罰則(第35條)

〔官方〕事業單位或行為人違反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文自行計算〕拒絕檢查被罰一次後仍再拒絕,按次處罰:兩次最低合計6萬元,最高合計30萬元。

員工被詢問時(本文建議)

  • 照實說明,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說明需要查證
  • 打卡紀錄、薪資單自己留一份
  • 申訴可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局提出

參考來源

  1. 勞動檢查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3條
    • 第14條
    • 第15條
    • 第22條
    • 第35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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