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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鍋爐沒檢查可以用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合格證最長2年,吊籠、鍋爐最長1年,期滿前1個月申請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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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6條第1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危險性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及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20公尺以上營建用提升機、載人用吊籠;第4條:危險性設備包括一定容量之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設備等;第16條:檢查合格者張貼檢查合格標章,固定式起重機合格證最長2年;第17條: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或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第18條:定期檢查合格最長2年;第21條:停用超過有效期限1年以上須重新檢查;第26條:移動式起重機最長2年;第46條、第48條:營建用升降機最長1年;第66條、第68條:吊籠最長1年;第83條:鍋爐期滿前1個月申請;第87條:鍋爐最長1年。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三十秒答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官方〕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哪些是危險性機械(規則第3條)

〔官方〕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適用於塔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前二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具有搭乘設備之移動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載人用吊籠」。

危險性設備(規則第4條)

〔官方〕第4條:危險性設備包括一定壓力、傳熱面積或尺寸以上之鍋爐,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零點二立方公尺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

〔推論〕工廠的蒸汽鍋爐、大樓外牆清洗的吊籠、工地的塔吊,都屬這個規則的範圍;小型家用熱水器不在其內。

合格證有效期限

〔官方〕第18條第1項: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第26條: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官方〕第68條第1項: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第48條: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合格者,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官方〕第87條第1項: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鍋爐,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84條第3項者最長得為二年。

期滿前1個月申請(規則第17條、第83條)

〔官方〕第17條第1項:「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第2項:定期檢查應就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官方〕第83條:「雇主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標章與停用後恢復(規則第16條、第21條)

〔官方〕第16條第1項: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在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官方〕第21條第1項: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固定式起重機合格證有效期限到2027年3月31日:最晚約在2027年2月底前申請定期檢查。

〔本文自行計算〕吊籠合格證期限1年,起重機2年:同一工地兩者並用時,檢查時程每年都要排吊籠、隔年再加上起重機。

在現場(本文建議)

  • 看機具明顯處的檢查合格標章與期限
  • 合格證過期、標章不見時先停用並回報
  • 停用很久的機具恢復前確認是否已重新檢查
  • 操作人員另需依規定受訓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6條第1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
    • 第4條
    • 第16條第1項
    • 第17條第1項
    • 第17條第2項
    • 第18條第1項
    • 第21條第1項
    • 第26條
    • 第48條
    • 第68條第1項
    • 第83條
    • 第87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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