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場合一定要裝漏電斷路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對地電壓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潮濕或導電性良好場所、建築工程臨時用電;第254條:停電作業開關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條: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第241條:帶電部分有感電之虞者應設護圍或絕緣被覆;第243條:使用對地電壓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於潮濕或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應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第244條:非接地方式電路、絕緣台上、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不適用;第254條:電路開路後作業,開關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第276條:停電調整電動機械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由原掛簽人取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雇主應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違反第6條第1項者,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器材與護圍(設施規則第239條、第241條、第242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條:「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官方〕第241條: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且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之場所,或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不在此限。
〔官方〕第242條: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等,應設置護罩: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並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漏電斷路器必裝的三種情形(第243條)
〔官方〕第243條: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推論〕第2款沒有電壓門檻:在潮濕地面或鋼架上用手持電動工具,就算電壓較低也落在必裝範圍。
三種例外(第244條)
〔官方〕第244條:電動機具合於下列之一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一、連接於非接地方式電路(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電壓在三百伏特以下,且負荷側電路不可接地者)中使用之電動機具。二、在絕緣台上使用之電動機具。三、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
絕緣破損(第246條)
〔官方〕第246條: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停電作業與復電(第254條、第276條)
〔官方〕第254條第1項第1款:電路開路後從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官方〕第276條第2款: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第8款:「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現場自我檢查(本文建議)
- 盤點手持電動工具的電壓與使用地點,對照第243條三款
- 延長線、電線外皮破損立即停用更換
- 停電維修時掛牌寫上姓名,復電前親自取下
- 有人觸電先切斷電源再救援並撥119;雇主未改善可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