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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預防是雇主義務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輪班、夜間、長工時異常負荷要規劃預防措施

首次發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對重複性作業、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措施。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四款預防事項(第6條第2項)

〔官方〕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1.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2.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3.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4.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罰則

  • 〔官方〕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6條第2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官方〕第43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可以做什麼(本文建議)

〔推論〕條文課的是雇主義務;勞工可詢問公司的異常工作負荷預防計畫與申訴管道,保留出勤紀錄。身心出現狀況時就醫,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2項
    • 第43條第1項第3款
    • 第45條第1項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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