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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門可以上鎖、走道可以堆貨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條: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通道不得堆置物品;第31條: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機械間通道不得小於80公分;第34條:緊急出口門應為外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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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等之安全狀態;第27條: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第29條:工作用階梯寬度不得小於56公分、斜度不得大於60度、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15公分並應有適當扶手;第31條: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各機械間通道不得小於80公分、自路面起算2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第33條:車輛通行道寬度為最大車輛寬度二倍再加1公尺,單行道為最大車輛寬度加1公尺;第34條: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應標示並維持隨時能應用,門應為外開式;第38條:傾斜路斜度不得大於20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雇主應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違反第6條第1項者,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防跌防滑(設施規則第21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安全門不得上鎖(第27條)

〔官方〕第27條:「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通道寬度(第31條)

〔官方〕第31條: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車輛通行道(第33條)

〔官方〕第33條:「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

〔本文自行計算〕倉庫最寬的堆高機1.2公尺:雙向通行道至少1.2×2+1=3.4公尺;單行道至少1.2+1=2.2公尺。

緊急出口外開(第34條)

〔官方〕第34條:「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階梯與斜坡(第29條、第38條)

〔官方〕第29條: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應有適當之扶手。

〔官方〕第38條第1款、第2款: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每天巡一次(本文建議)

  • 上班時間先確認安全門能從內側推開
  • 量測主要走道與機械間距,貼地標線
  • 走道上暫放的棧板、紙箱當天清走
  • 有人跌倒受傷先送醫;雇主未改善可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1條
    • 第27條
    • 第29條
    • 第31條
    • 第33條
    • 第34條
    • 第3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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