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家人請假:家庭照顧假與事假,全勤獎金和考績保護不同
為照顧家人請假有兩條法定路徑: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全年7日、併入事假),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的照顧家庭成員事假(可按小時)。全勤獎金兩條路都受保護,考績的明文保護只在第一條路。
家人臨時住院、需要人陪診時,要先弄清楚三件事:能請幾天、能不能按小時請、全勤獎金和考績會不會被動到。本文只對照兩條法定路徑的條文文字,查證日為2026-10-16;不替任何個案判斷「能不能請」,也不處理長照服務、補助與稅務。推論的句子一律以〔推論〕標示。
兩條路一眼對照
| 項目 | 家庭照顧假 | 為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 |
|---|---|---|
| 法源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
| 條文寫的情形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條文沒有再列舉疾病或事故) |
| 日數 | 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 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
| 小時制(自115年1月1日起) | 勞動部令釋: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7日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 | 條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 工資 |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 全勤獎金 | 第21條第2項: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 | 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 |
| 考績與其他不利處分 | 第21條第2項明文: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規則條文沒有寫考績(見下方說明) |
家庭照顧假:條文怎麼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七條是第14條至第20條,包含家庭照顧假。
兩個容易讀錯的地方:
- 「併入事假計算」:勞動部問答頁(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更新日期2026-03-20)寫的是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並說明家庭照顧假請完後,可以家庭照顧事由向雇主請「剩餘7天的事假」。所以7日是算在14日之內,不是另外多出7日。
- 「全年」:同一份問答說明事假使用期間原則上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企業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優於法令的約定者,從其約定。
小時制:56小時怎麼來
家庭照顧假與照顧家人的事假可以按小時請,是勞動部「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的一部分,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見勞動部問答)。
勞動部114年12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247號函(可至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以字號查詢,該系統沒有單篇固定網址;令釋內容並見上述勞動部問答)說明二,引用同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同一函說明三補充:事業單位約定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共49小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10小時乘以7,共70小時。
兩點要分清楚:
- 令釋的文字是「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不限子女。勞動部問答頁(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與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問答,都用「因應小孩臨時狀況」來描述這56小時;那是舉例,令釋文字沒有把照顧對象限於子女。
- 「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函文沒有說明「擇定」是以每一次請假、整個年度,還是其他範圍為準。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家庭照顧假用完之後:事假這條路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這一項是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自115年1月1日施行(見規則沿革頁與第12條)。修正總說明寫明: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意旨,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問答(更新日期2026-03-20)對這條路的說明有兩句:
- 「如已用罄其他法令(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家庭照顧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亦得依本規定向雇主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家庭照顧假的56小時在同一年度用完後,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要留意兩處官方文字沒有說死的地方:
- 問答的提問是「一定要先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家庭照顧假都請完,才可以『小時』為單位請事假來照顧家人嗎」,但答覆文字只寫「用罄之後」的情形,沒有直接寫「不必」或「必須」。規則第7條第2項則有「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一語。兩者的先後關係,官方沒有再解釋,本文不代為臆測。
- 「雇主不得拒絕」出現在勞動部問答,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的條文本身沒有這四個字;條文寫的是「得請事假」。兩者並列呈現,本文不替它們調和。
全勤獎金:照顧家人的事假不能被當缺勤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第3款是「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這裡要分開看兩個項目: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7條第1項),是請假那段時間的薪水;全勤獎金是另一個項目,第9條規定的是前者不能拿來當作缺勤、扣到後者。家庭照顧假則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保護全勤獎金。
考績:兩條路的差別
家庭照顧假:第21條第2項明文寫了考績,並且包括「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部對這個假別的問答也寫「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為照顧家人請的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只寫全勤獎金,條文沒有寫考績。勞動部問答對考績的原文是:「至於考核部分,仍可依勞雇雙方約定或事業單位工作規則辦理;惟相關法令雖未有明文限制,勞動部仍呼籲事業單位應體恤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所生之合理需求,並在管理與考核制度設計上,審慎評估採取不影響考核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作法。」
〔推論〕所以同樣是照顧家人,走家庭照顧假與走事假,在考績上的明文保護程度不同。事假這條路被影響考績時,官方資料寫的是法令「未有明文限制」與呼籲,沒有寫成禁止。實際該走哪條路,取決於事實是否符合第20條的情形,本文不替個案選擇。
「家庭成員」是誰
- 勞動部問答(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發布日期2016-02-16,頁面更新日期2022-09-23):「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依個案事實認定;「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 民法第1123條(引自勞動部新聞稿):「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勞動部115年5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104號函(新聞稿):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亦得依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
- 證明文件: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上述函文說明「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
請假程序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本文查證範圍內,沒有看到為家庭照顧假另訂「提前幾日提出」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按日申請的提前期限是另一套規定,不要混用。
被記缺勤、被扣獎金或遇到不利處分時,先看哪幾條
- 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14條至第20條的規定,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第34條,發現雇主違反第21條,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第38條,違反第21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37條,提起申訴或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你的情形該走第33條還是第34條,由受理的地方主管機關判斷,本文不替個案選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第33條、第34條與第38條(第2條第2項但書),其申訴依各該人事法令。
- 為照顧家人請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11條,「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本文不另推演罰則金額。
- 被指為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要件是「無正當理由」;依規定請假被拒或被記曠職時是否構成,官方資料沒有通則性說明,屬個案認定。
- 被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了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五款情事,第16條、第17條規定預告期間與資遣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禁止的是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作為離職、留職停薪或解僱的理由,條文沒有列「照顧家人」;同一部法律的第24條、第25條則另寫了「育兒或照顧家庭」。〔推論〕因此為照顧失能父母等請假而被終止契約,不能直接引用該項;是否屬於第21條第2項的「其他不利之處分」,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明文答案。
下一步的管道可看1955、勞資爭議調解、勞檢申訴怎麼選。
修法動態
本文其他部分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修正草案未三讀、未公布,不影響現在的請假規定。
- 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截止日民國115年10月8日)顯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12年8月16日;依沿革頁所列條次,第20條最近一次修正在民國100年1月5日,第21條在民國97年1月16日。
- 行政院2026年5月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新聞稿)。新聞稿列的要點是育兒留職停薪年齡、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與托兒措施租稅優惠,沒有列第20條。
- 立法院議事網(一手資料,只顯示程序狀態,沒有逐條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5年6月5日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會於115年8月26日列「審查完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報告案(議案頁)於115年8月28日列「交付協商」。委員會115年7月29日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115年10月8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
- 報導(以下是新聞報導,不是一手資料):經濟日報2026年10月8日報導(性工法、就保法黨團協商無共識),家庭照顧假(第20條)修正草案保留再協商;報導寫到各黨團對「可按小時請家庭照顧假」有共識,請假日數是否增加則另有爭點;育兒減少工時(第19條)子女年齡維持現行未滿三歲,不增訂第19條之1。新頭殼同日報導(衛環今協商勞動部520大禮包 最終幾乎全卡關)的描述相同。報導說後續待立法院長再召集協商,沒有三讀。
- 勞工請假規則在115年9月30日另修正第2條與第12條(自115年10月1日施行),本文引用的第7條、第9條不在這次修正範圍。
常見問題
家庭照顧假和事假是兩套各自的額度嗎?
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寫「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勞動部問答說明家庭照顧假請完後,可以家庭照顧事由請「剩餘7天的事假」。換算起來,同一年度的事假上限仍是14日,其中最多7日以家庭照顧假計。
為了照顧家人請事假,公司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7條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但依第7條第1項,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請假那段時間的薪水與全勤獎金是兩個項目,不要混為一談。該條開頭另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照顧家人請假,考績會不會被影響?
走家庭照顧假的路,第21條第2項明文禁止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走事假的路,規則條文沒有寫考績,勞動部問答寫的是考核「仍可依勞雇雙方約定或事業單位工作規則辦理」,同時呼籲事業單位審慎處理。兩者差別見上文。
按小時請了以後,可以改回整天請嗎?
勞動部令釋寫「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擇定」的範圍函文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勞動部1955或地方勞工局。
公司可以要我提供證明嗎?
可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是「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也寫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動部函文說明證明文件的形式法無明文。
照顧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算家庭成員嗎?
勞動部問答說「家庭成員」不另加以定義,依個案事實認定,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本文不替你判斷某個親屬是否符合,請以個案事實洽1955或地方勞工局。
我是公務人員或教師,也適用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規定該法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但書排除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也就是本文提到的申訴與罰鍰條文(第33、34、38條)對他們不適用;第3項規定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本文不處理人事法令的細節。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子女未滿2歲的哺乳時間、未滿3歲的減少或調整工時,請看哺乳時間與育兒彈性工時。
- 家庭照顧假的基本規定速查,另有家庭照顧假:全年可以請幾天。
- 為照顧家人的長輩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在勞動法上的義務(契約、工資、保險、禁止事項),請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在勞動法上要做到哪幾件事;想知道有沒有法定的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請看照顧家人想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
- 長照服務的申請、補助資格與稅務扣除額,屬其他主題,請以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告為準。
- 個案能不能請、雇主處置是否違法,請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