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照顧家人請假:家庭照顧假與事假,全勤獎金和考績保護不同

首次發布:

為照顧家人請假有兩條法定路徑: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全年7日、併入事假),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的照顧家庭成員事假(可按小時)。全勤獎金兩條路都受保護,考績的明文保護只在第一條路。

家人臨時住院、需要人陪診時,要先弄清楚三件事:能請幾天、能不能按小時請、全勤獎金和考績會不會被動到。本文只對照兩條法定路徑的條文文字,查證日為2026-10-16;不替任何個案判斷「能不能請」,也不處理長照服務、補助與稅務。推論的句子一律以〔推論〕標示。

兩條路一眼對照

項目家庭照顧假為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
法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條文寫的情形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條文沒有再列舉疾病或事故)
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小時制(自115年1月1日起)勞動部令釋: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7日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條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工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全勤獎金第21條第2項: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
考績與其他不利處分第21條第2項明文: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規則條文沒有寫考績(見下方說明)

家庭照顧假:條文怎麼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七條是第14條至第20條,包含家庭照顧假。

兩個容易讀錯的地方:

  • 「併入事假計算」:勞動部問答頁(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更新日期2026-03-20)寫的是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並說明家庭照顧假請完後,可以家庭照顧事由向雇主請「剩餘7天的事假」。所以7日是算在14日之內,不是另外多出7日。
  • 「全年」:同一份問答說明事假使用期間原則上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企業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優於法令的約定者,從其約定。

小時制:56小時怎麼來

家庭照顧假與照顧家人的事假可以按小時請,是勞動部「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的一部分,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見勞動部問答)。

勞動部114年12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247號函(可至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以字號查詢,該系統沒有單篇固定網址;令釋內容並見上述勞動部問答)說明二,引用同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同一函說明三補充:事業單位約定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共49小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10小時乘以7,共70小時。

兩點要分清楚:

  • 令釋的文字是「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不限子女。勞動部問答頁(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與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問答,都用「因應小孩臨時狀況」來描述這56小時;那是舉例,令釋文字沒有把照顧對象限於子女。
  • 「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函文沒有說明「擇定」是以每一次請假、整個年度,還是其他範圍為準。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家庭照顧假用完之後:事假這條路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這一項是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自115年1月1日施行(見規則沿革頁與第12條)。修正總說明寫明: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意旨,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問答(更新日期2026-03-20)對這條路的說明有兩句:

  • 「如已用罄其他法令(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家庭照顧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亦得依本規定向雇主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家庭照顧假的56小時在同一年度用完後,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要留意兩處官方文字沒有說死的地方:

  • 問答的提問是「一定要先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家庭照顧假都請完,才可以『小時』為單位請事假來照顧家人嗎」,但答覆文字只寫「用罄之後」的情形,沒有直接寫「不必」或「必須」。規則第7條第2項則有「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一語。兩者的先後關係,官方沒有再解釋,本文不代為臆測。
  • 「雇主不得拒絕」出現在勞動部問答,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的條文本身沒有這四個字;條文寫的是「得請事假」。兩者並列呈現,本文不替它們調和。

全勤獎金:照顧家人的事假不能被當缺勤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第3款是「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這裡要分開看兩個項目: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7條第1項),是請假那段時間的薪水;全勤獎金是另一個項目,第9條規定的是前者不能拿來當作缺勤、扣到後者。家庭照顧假則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保護全勤獎金。

考績:兩條路的差別

家庭照顧假:第21條第2項明文寫了考績,並且包括「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部對這個假別的問答也寫「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為照顧家人請的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只寫全勤獎金,條文沒有寫考績。勞動部問答對考績的原文是:「至於考核部分,仍可依勞雇雙方約定或事業單位工作規則辦理;惟相關法令雖未有明文限制,勞動部仍呼籲事業單位應體恤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所生之合理需求,並在管理與考核制度設計上,審慎評估採取不影響考核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作法。」

〔推論〕所以同樣是照顧家人,走家庭照顧假與走事假,在考績上的明文保護程度不同。事假這條路被影響考績時,官方資料寫的是法令「未有明文限制」與呼籲,沒有寫成禁止。實際該走哪條路,取決於事實是否符合第20條的情形,本文不替個案選擇。

「家庭成員」是誰

  • 勞動部問答(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發布日期2016-02-16,頁面更新日期2022-09-23):「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依個案事實認定;「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 民法第1123條(引自勞動部新聞稿):「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勞動部115年5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104號函(新聞稿):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亦得依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
  • 證明文件: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上述函文說明「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

請假程序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本文查證範圍內,沒有看到為家庭照顧假另訂「提前幾日提出」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按日申請的提前期限是另一套規定,不要混用。

被記缺勤、被扣獎金或遇到不利處分時,先看哪幾條

  1. 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14條至第20條的規定,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第34條,發現雇主違反第21條,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第38條,違反第21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37條,提起申訴或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你的情形該走第33條還是第34條,由受理的地方主管機關判斷,本文不替個案選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第33條、第34條與第38條(第2條第2項但書),其申訴依各該人事法令。
  2. 為照顧家人請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11條,「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本文不另推演罰則金額。
  3. 被指為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要件是「無正當理由」;依規定請假被拒或被記曠職時是否構成,官方資料沒有通則性說明,屬個案認定。
  4. 被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了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五款情事,第16條、第17條規定預告期間與資遣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禁止的是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作為離職、留職停薪或解僱的理由,條文沒有列「照顧家人」;同一部法律的第24條、第25條則另寫了「育兒或照顧家庭」。〔推論〕因此為照顧失能父母等請假而被終止契約,不能直接引用該項;是否屬於第21條第2項的「其他不利之處分」,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明文答案。

下一步的管道可看1955、勞資爭議調解、勞檢申訴怎麼選。

修法動態

本文其他部分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修正草案未三讀、未公布,不影響現在的請假規定。

  • 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截止日民國115年10月8日)顯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12年8月16日;依沿革頁所列條次,第20條最近一次修正在民國100年1月5日,第21條在民國97年1月16日。
  • 行政院2026年5月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新聞稿)。新聞稿列的要點是育兒留職停薪年齡、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與托兒措施租稅優惠,沒有列第20條。
  • 立法院議事網(一手資料,只顯示程序狀態,沒有逐條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5年6月5日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會於115年8月26日列「審查完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報告案(議案頁)於115年8月28日列「交付協商」。委員會115年7月29日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115年10月8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
  • 報導(以下是新聞報導,不是一手資料):經濟日報2026年10月8日報導(性工法、就保法黨團協商無共識),家庭照顧假(第20條)修正草案保留再協商;報導寫到各黨團對「可按小時請家庭照顧假」有共識,請假日數是否增加則另有爭點;育兒減少工時(第19條)子女年齡維持現行未滿三歲,不增訂第19條之1。新頭殼同日報導(衛環今協商勞動部520大禮包 最終幾乎全卡關)的描述相同。報導說後續待立法院長再召集協商,沒有三讀。
  • 勞工請假規則在115年9月30日另修正第2條與第12條(自115年10月1日施行),本文引用的第7條、第9條不在這次修正範圍。

常見問題

家庭照顧假和事假是兩套各自的額度嗎?

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寫「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勞動部問答說明家庭照顧假請完後,可以家庭照顧事由請「剩餘7天的事假」。換算起來,同一年度的事假上限仍是14日,其中最多7日以家庭照顧假計。

為了照顧家人請事假,公司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7條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但依第7條第1項,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請假那段時間的薪水與全勤獎金是兩個項目,不要混為一談。該條開頭另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照顧家人請假,考績會不會被影響?

走家庭照顧假的路,第21條第2項明文禁止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走事假的路,規則條文沒有寫考績,勞動部問答寫的是考核「仍可依勞雇雙方約定或事業單位工作規則辦理」,同時呼籲事業單位審慎處理。兩者差別見上文。

按小時請了以後,可以改回整天請嗎?

勞動部令釋寫「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擇定」的範圍函文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勞動部1955或地方勞工局。

公司可以要我提供證明嗎?

可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是「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也寫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動部函文說明證明文件的形式法無明文。

照顧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算家庭成員嗎?

勞動部問答說「家庭成員」不另加以定義,依個案事實認定,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本文不替你判斷某個親屬是否符合,請以個案事實洽1955或地方勞工局。

我是公務人員或教師,也適用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規定該法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但書排除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也就是本文提到的申訴與罰鍰條文(第33、34、38條)對他們不適用;第3項規定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本文不處理人事法令的細節。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參考來源

  1.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20條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薪資依事假規定
    • 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第33、34、37、38條申訴、法律扶助與罰鍰
    • 第11條第2項、第2條第2、3項;法規無廢止標示,最近修正民國112年8月16日
  2. 勞工請假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7條事假一年十四日,為照顧家庭成員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第9條第1項第3款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假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 第10條請假程序、第11條、第12條施行日期;法規無廢止標示,最近修正民國115年9月30日
  3. 勞工請假規則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114年12月9日修正第7、9、12條並增訂第9-1條,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115年9月30日修正第2、12條,自115年10月1日施行
  4.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13條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16條、第17條
  6. 勞動部114年12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247號函(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以字號於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2026-10-16
    • 引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7日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擇定後不得變更
    • 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從其約定;適用第84條之1者以10小時計
  7.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Q&A勞動部 · 2026-10-16
    • 家庭照顧假併入14天事假;請完後可請剩餘7天事假並以小時為單位
    • 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假考核仍可依勞雇約定或工作規則辦理,勞動部呼籲審慎
    • 事假使用期間原則以曆年制計
  8.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勞動部 · 2026-10-16
    •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9. 請問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為何?勞動部 · 2026-10-16
    • 家庭成員不另定義、依個案事實認定,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
  10.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之照顧人力可適用家庭照顧假(勞動條4字第1150148104號函)勞動部 · 2026-10-16
    • 115年5月12日函釋;證明文件申請表;民法第1123條條文
  11. 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 · 2026-10-16
    • 115年5月28日通過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新聞稿列出的修正條文未含第20條
  12.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案)立法院議事網 · 2026-10-16
    • 115年6月5日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會115年8月26日審查完畢(程序狀態)
  1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事網 · 2026-10-16
    • 115年8月28日狀態為交付協商
  1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年7月29日會議立法院議事網 · 2026-10-16
    •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
  15. 朝野黨團協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115年10月8日立法院議事網 · 2026-10-16
    • 併案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之黨團協商會議
  16. 性工法、就保法黨團協商無共識 育兒配套修法卡關(報導)經濟日報(新聞報導,非一手資料) · 2026-10-16
    • 報導:家庭照顧假修正草案保留再協商、可按小時請有共識、第19條維持未滿三歲不增訂第19條之1
  17. 衛環今協商勞動部520大禮包 最終幾乎全卡關(報導)新頭殼(新聞報導,非一手資料) · 2026-10-16
    • 報導:2026-10-08協商結果與udn報導相同;後續擇日再開會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