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家人想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先看性平法保障的對象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育嬰留職停薪(第16條)、哺乳時間(第18條)與減少工時(第19條)條文對象都是子女;為照顧其他家庭成員,條文只有第20條每年7日的家庭照顧假、請假規則的事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雇主得」允許一小時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本文逐條對照,並標示推論。
長期照顧家人時,會碰到兩個問題:可以留職停薪嗎?可以每天少上一小時嗎?答案要先看「法條保障的是誰」。本文逐條對照現行條文文字(查證日2026-10-16),把「條文直接給了請求權」「官方文件說由勞雇協商」「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寫」三種情形分開;後兩者中屬於本文推論的部分,一律以〔推論〕標示。本文不處理長照服務、補助與稅務,也不替個案決定。
條文逐條對照
| 措施 | 條文 | 條文寫的對象 | 能否直接套用到照顧父母、配偶等非子女的家庭成員 |
|---|---|---|---|
| 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 | 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 條文文字限於子女,無法直接套用 |
| 哺(集)乳時間 | 第18條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 | 條文文字限於子女,無法直接套用 |
|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 第19條 |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受僱於三十人以上雇主可請求,未滿三十人須經協商、雙方合意 | 條文文字限於子女,無法直接套用 |
| 家庭照顧假 | 第20條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 可適用,但要符合條文列的情形 |
| 為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 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可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可適用 |
| 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 | 「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 | 可適用,但條文是「雇主得」允許,沒有寫勞工可以請求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另定義: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條文沒寫的部分
本文逐條讀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至第21條、勞工請假規則全文與勞動基準法第30條與第38條,沒有找到賦予受僱者請求權、讓他為照顧成年家庭成員而留職停薪,或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的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是最接近的一條,但它是「雇主得」允許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見下文),不是請求權,也不是減少工時或留職停薪。
〔推論〕依上表,除了家庭照顧假(每年7日)與事假(一年14日)之外,為照顧父母、配偶等家庭成員而請求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目前沒有法定請求權,屬於需要與雇主協商的事項;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讓雇主有「得允許」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的條文基礎,但是否允許仍由雇主決定。這個推論有三個限制:
- 本文查證範圍是上述條文與勞動部公開頁面,沒有逐一檢索所有行政函釋,也沒有逐一檢視各行業、各機關另行訂定的規定。
-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規定該法對他們亦適用,第3項規定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本文不處理人事法令。
- 法律另有一處提到「照顧家庭」: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這是主管機關的作為義務,不是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的請求權。
官方文件怎麼談「協商」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若有比法律更好的安排,依其約定。
- 勞動部11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811號函(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勞動部2025年10月7日同日新聞稿見花蓮受災勞工依法請假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函文可至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以字號查詢,該系統沒有單篇固定網址):請輔導事業單位,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皆已請完,仍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求時,雇主應體諒與照扶勞工,與勞工協商優於法令相關方案(例如延長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留職停薪)」。這份函是針對災後情境,不是一般通則;函文的用語是「協商」與「優於法令」。〔推論〕官方在假期用完之後的做法是鼓勵協商,不是賦予留職停薪請求權。
- 勞動部問答(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更新日期2026-03-20)對詞義的說明:留職停薪「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該期間受僱者暫時停止提供勞務,可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而「假」則「屬於勞工依法向雇主提出免除出勤義務之請求,並不影響年資計算」。這段是在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本文只引它對「留職停薪」與「請假」兩個詞的區分。
非育嬰的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保險如何處理,本文查證範圍內沒有官方的通則性說明,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現行法定工具:假別怎麼組合
- 家庭照顧假:全年7日,併入事假;勞動部令釋允許以小時計,7日換算56小時。細節與全勤獎金、考績的差別,見照顧家人請假:家庭照顧假與事假。
- 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變,變動的只是上下班時間,範圍在一小時內。條文主詞是雇主,用語是「得」與「允許」,沒有寫勞工可以請求。依沿革頁,第30條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04年6月3日(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的對象,是勞工自己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不是照顧家人用的假別。規則全文唯一提到留職停薪的是第5條,情形是勞工本人普通傷病假超過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
減少工時:條文只有子女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的對象是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為照顧成年家人而想每天少上一小時,本文所讀條文中沒有請求權規定。
條文上有基礎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雇主可以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的需要,允許在一小時範圍內提早或延後上下班,但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變。它不是「減少工時」;想真的少上班的時數,或想晚一個多小時上班,都超出這一項的文字範圍。〔推論〕想減少工時或超過一小時的調整,要靠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一小時內的彈性調整,條文把決定權放在雇主手上,勞工可以提出,但沒有請求權。
協商時可以先把這些項目想清楚,這是整理用的提問清單,不是法定必備事項:
- 期間:從哪天到哪天,能不能提前結束或延長。
- 工資:照領、減薪還是不給,減少的是哪一段工時。
- 保險與年資:勞保、健保、勞退如何處理,年資與特休是否併計。
- 回任:結束後回到原職位還是另行安排。
- 紀錄: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留下雙方確認的內容。
修法動態
本文其他部分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修正草案未三讀、未公布,不影響現在的規定。
- 行政院2026年5月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新聞稿):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改為6歲以下並更名「育兒留職停薪」(第3、16、17條)、延長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第15條)、增訂育兒假(第16條之1)、托兒措施租稅優惠(第23條之1)。這些要點的對象仍是子女,新聞稿沒有列第20條,也沒有列照顧成年家人的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
- 立法院議事網(一手資料,只顯示程序狀態,沒有逐條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5年6月5日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會於115年8月26日列「審查完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報告案(議案頁)於115年8月28日列「交付協商」。委員會115年7月29日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115年10月8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
- 報導(以下是新聞報導,不是一手資料):經濟日報2026年10月8日報導(性工法、就保法黨團協商無共識),育兒減少工時(第19條)子女年齡維持現行未滿三歲,不增訂第19條之1,勞動部說會待執行一段時間後再評估是否修母法;家庭照顧假(第20條)修正草案保留再協商,報導寫到各黨團對「可按小時請家庭照顧假」有共識。新頭殼同日報導(衛環今協商勞動部520大禮包 最終幾乎全卡關)的描述相同。中央社2026年7月29日報導(立院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就保法 產假天數等條文保留送協商)寫到,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長照照顧假部分則仍與衛生福利部持續溝通」;報導沒有說明這個假別的內容,本文也沒有查到一手文件,無法判斷它與本文討論的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是否相關。
- 勞動部2026年5月27日新聞稿(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六項措施)規劃獎勵200人以下企業提供「育有12歲以下子女」縮減工時或彈性工時制度。這是對企業的獎勵規劃,對象是育有12歲以下子女者,不是員工的請求權,也不含照顧成年家人;實施進度本文沒有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截止日民國115年10月8日)顯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12年8月16日,上述草案尚未成為現行條文。本文不預測三讀時程。
常見問題
照顧失能的父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依第16條第1項的文字,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點是「每一子女滿三歲前」,施行細則第12條也把子女定義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條文文字限於子女,不能直接套用到照顧父母。
家庭照顧假可以拿來長期照顧嗎?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且條文的情形是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嚴重之疾病」與「其他重大事故」勞動部說明不另加以定義,依個案事實認定。7日用完之後,勞動部問答說明可以家庭照顧事由請剩餘的事假,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公司可以拒絕我的留職停薪申請嗎?
本文所讀條文中沒有照顧成年家人留職停薪的請求權條文。〔推論〕因此是否同意,取決於雙方協商,以及公司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有沒有更好的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1項)。本文不判斷個案,請洽勞動部1955或地方勞工局。
事假和家庭照顧假用完了,還有什麼辦法?
勞工請假規則寫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用完之後,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是上述馬太鞍災後函所說的「與勞工協商優於法令相關方案」;那份函是針對災後情境,不是一般通則。特別休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有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時得協商調整。
我是公務人員或教師,規定一樣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規定該法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第3項規定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公務人員、教師另有人事法令,請洽所屬機關人事單位。
修法通過後,照顧父母也能請育兒假嗎?
行政院2026年5月28日新聞稿對草案的說明是「增訂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對象是子女;立法院議事網顯示併案審查報告案在115年8月28日列「交付協商」,報導指出2026年10月8日協商仍有多項條文保留,沒有三讀。目前沒有現行條文可以讓人為照顧父母請育兒假,本文不預測最終條文。
公司可以讓我晚一小時上班嗎?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寫「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是否允許由雇主決定,條文沒有寫勞工可以請求,也沒有寫雇主拒絕時的處罰。調整超過一小時,或想減少每日工時,不在這一項的文字範圍內。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長照服務的申請、補助資格與稅務扣除額,屬其他主題,請以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告為準。
- 子女未滿2歲的哺乳時間、未滿3歲的減少或調整工時,請看哺乳時間與育兒彈性工時。
- 為照顧家人被記缺勤、被扣全勤獎金或遇到不利處分時,先看哪幾條,請看照顧家人請假:家庭照顧假與事假。
- 家中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在勞動法上的義務,請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在勞動法上要做到哪幾件事。
- 個案能不能協商、雇主處置是否違法,請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