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時間與育兒減少工時怎麼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19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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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滿2歲須親自哺(集)乳的受僱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視為工作時間。延長工時達1小時以上另給30分鐘。子女未滿3歲且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時1小時(減少部分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依第21條不得拒絕前七條之請求,也不得因此影響全勤或考績。

剛結束育嬰假回到職場,或是還在哺乳期的受僱者,常常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定工作保護。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哺乳期與育兒期設有兩項明確規定:哺乳時間(第18條)與育兒彈性工時(第19條),兩者均受第21條的強制保護——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藉此影響你的全勤獎金或考績。

第一項:哺乳時間(子女未滿2歲)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子女未滿2歲且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了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之外,雇主每日應另外給予哺(集)乳時間,合計60分鐘。

這60分鐘視為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扣薪,也不得視為缺勤。

延長工作時間的附加哺乳時間

同條還規定,若受僱者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換言之,加班日也需額外提供哺乳時間,不能以「今天加班就算了」為由省略。

60分鐘如何使用?

法條明定每日另給哺乳時間60分鐘,實務上通常以一次或分次方式使用,例如上班前段或後段安排。具體彈性安排方式可與雇主協商,若雇主提出不合理限制,可依第21條主張。

注意:本條保護對象是「親自哺(集)乳者」

法條文字為「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集乳(使用吸乳器)也明確包含在內(法條以「哺(集)乳」並列),無論是親餵或吸乳後儲存,均可主張。父親(或其他受僱者)是否適用,需視個案實際哺乳情形判斷,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結論,具體情形可洽勞動部1955。

第二項: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子女未滿3歲)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者,為撫育子女,可向雇主請求以下兩項措施之一:

選項A: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

每日工作時間縮短1小時,但減少的這1小時雇主不須給付薪資。例如原本工作8小時,請求後改為工作7小時,薪資相應減少1/8。

選項B:調整工作時間

總工時不變,但調整上下班時間或班次安排,例如提早上班、提早下班,或改為彈性打卡制。

適用條件:雇主員工規模

30人以上雇主,受僱者有權直接向雇主請求,雇主不得拒絕(第21條)。

未滿30人雇主,則需雙方協商,達成合意後才能執行(同條第2項)。這代表小型雇主有協商空間,但若雇主刻意拒絕協商,可向縣市勞工局反映。

哺乳時間(第18條)與育兒彈性工時(第19條)可以同時使用嗎?

第18條(哺乳60分鐘)與第19條(育兒減少工時/調整班次)是兩個不同的法定權利,條件不同:一個針對子女未滿2歲的哺乳需求,另一個針對子女未滿3歲的育兒需求。若子女同時未滿2歲(兩條同時符合),是否可同時行使兩項權利,屬個案協商範疇,本文不做確定結論,建議洽1955或縣市勞工局確認。

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報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明確規定: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七條」即第14條至第20條,涵蓋哺乳時間(第18條)與育兒彈性工時(第19條)。這意味著:

若雇主違反第21條,依同法第38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怎麼提出申請

  1. 確認符合條件:子女年齡(未滿2歲或未滿3歲)、雇主員工規模(30人以上/未滿30人)。
  2. 以書面方式提出:雖然法條沒有強制書面要求,建議留下書面紀錄(電子郵件亦可),寫明申請類型(哺乳時間或育兒彈性工時)、預定起始日期。
  3. 保留申請記錄:申請日期、雇主回覆內容,都應保存。
  4. 若遭拒絕或受不利對待:向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撥打1955,也可參考勞資爭議協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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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哺乳時間60分鐘是「每次30分鐘、每日兩次」嗎?

法條原文為「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並沒有規定必須分成「兩次、每次30分鐘」的固定分配方式。如何使用這60分鐘,法條本身未進一步限制,實務上可與雇主協商安排。如有爭議,可洽1955。

孩子超過2歲但還在哺乳,還有哺乳時間嗎?

第18條的法定哺乳時間保護,限於「子女未滿2歲」。子女滿2歲後,若仍希望在工作時間哺乳,需另行與雇主協商,不在本條強制保護範圍。但子女未滿3歲的育兒彈性工時(第19條)仍可繼續主張。

育兒彈性工時減少的1小時,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這個問題涉及加班計算基準,與加班時間的計算規則相關。申請育兒減少工時後,每日工作時數改為7小時,依法正常工時上限仍依勞基法規定,超過的部分應計加班費。但具體計算細節因合約與班制而異,建議洽1955確認個案情形。

我是派遣勞工,能向要派單位主張哺乳時間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定義「雇主」時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6條規定之雇主。因此哺乳時間與育兒彈性工時,要派單位也有對應義務。第21條「不得拒絕/不得不利處分」未列入該款視為雇主的條次,相對義務仍以實際僱用的派遣事業單位為主。實務執行細節較複雜,建議洽1955或縣市勞工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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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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