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在勞動法上要做到哪幾件事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仍規範書面定期契約、工資給付與薪資明細、職災保險與健保、就業安定費、失聯通報、雇主禁止事項與罰鍰。本文只整理勞動法面,申請流程請見勞動部。
家人需要長期照顧而考慮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身分也有法定義務。本文只整理勞動法面的幾件事,查證日為2026-10-16;不教申請流程、不談被看護者的評估資格、費用與長照服務,那些請以勞動部「我要找外籍家庭看護/幫傭」頁(更新日期2026/04/13)及直聘中心的說明為準。推論的句子一律以〔推論〕標示。
先分清楚適用哪些法
勞動部問答(移工工資是否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發布日期2015-04-24,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1):「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國勞工、移工,均一體適用最低工資相關規定。惟目前『家事移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另一則問答(基本(最低)工資調整外籍勞工是否適用,頁面更新日期2025-01-01)用語是「家庭類看護工」,結論相同。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等於雇主沒有法定義務。家庭看護工作是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列的工作(「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雇主義務主要來自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2條把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外國人稱為「第二類外國人」,家庭看護工屬於這一類。家事服務業不適用勞基法的背景,另見本站家教保母適用勞基法嗎。
書面、定期、中文契約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項:「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管理辦法第65條:「雇主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外國人簽訂之定期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譯本。」
工資:怎麼付,條文寫得比金額清楚
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了給付方式:
- 薪資明細表: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且雇主自行保存五年。明細表要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 給付方式:「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 未全額給付:「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工資金額方面,上述勞動部問答寫的是「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勞動部2022年8月10日新聞稿(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的用語則是「建議調薪措施」:新招募引進或期滿續(轉)聘的家事移工,每月薪資由1.7萬元調高至2萬元;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3年續聘,「建議」雇主再加薪每月1,000元至2.1萬元,滿6年以上續聘「建議」再加薪每月1,000元至2.2萬元;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2023年3月17日新聞稿(見下節)與2026年1月12日新聞稿(114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註[4])也重述自111年8月10日起家事移工月薪由1.7萬元調高至2萬元。本文沒有查到把2萬元寫成法定下限的條文;官方問答說依約定、新聞稿說建議調薪措施,兩者並列,本文不替它們調和。實際金額以勞動契約及來源國驗證內容為準。
同一份2026年調查(非法定標準)顯示,114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平均2.1萬元,平均每日工作時間10.1小時。
休假與加班:以勞動契約為準
勞動部2023年3月17日新聞稿(家庭看護工勞動條件與替代照顧)說明:「家庭看護工雖然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休息和休假等勞動條件權益仍必須載明於勞動契約,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勞動部2018年6月10日新聞稿(雇主應履行契約義務,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每週休假一天)說明:外籍勞工(含家事勞工)與雇主已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契約經外籍勞工來源國驗證,其中必載之約定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應給1天休假」,所以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給予休假。
2026年1月12日新聞稿的註[3]:「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勞動契約訂定每 7 天須休假 1 天或 2 天,若於休假日工作者,雇主須給予補休或給付加班費。」
這兩份官方文件都把休假放在「勞動契約」層次。〔推論〕勞動基準法的例假、休息日規定因為不適用而不能直接引用,休假日數、休假日工作的補償,都要回到勞動契約的約定。本文沒有查到管理辦法或就業服務法直接規定每週休假日數的條文。
調查數字(不是標準):同一份新聞稿顯示,114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有休假者占65.8%,以平均每月休假「1天」占31.7%最多;註[5]說明同一天內給予休假達8小時者計為1天。
雇主的保險與費用義務
- 職業災害保險(強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的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第11條規定參加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第12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離職當日辦理退保;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費除特定人員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勞動部勞保局2023年1月31日新聞稿(新聞稿)說明家事移工是災保法的強制投保對象,雇主應於移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並提到每月保險費48元(職災費率0.18%,是該稿當時的數字)。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家庭看護或家庭幫傭雇主的繳款單得由保險人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5日前寄發,繳納期限為各該月末日。
- 意外事故保險(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不是法定義務):勞動力發展署問答(2022年5月23日,外籍看護工已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是否還需加保意外事故保險?)說明,職災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意外事故保險則是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如經勞雇雙方合意約定,雇主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執行職務發生的職災由職災保險給付,一般意外傷害不屬於職災保險給付範圍,將透過意外事故保險給付。是否投保、保額多少,看勞動契約怎麼寫;本文沒有查到法令規定的最低保額。
- 全民健康保險:〔官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2款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參加健保;第15條第1項第1款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第6項規定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投保。勞動力發展署公開的健保署問答(雇主申報外籍移工投(退)保健保 Q&A,文末標示11402)寫:「移工在臺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後,應自受僱日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投保由「雇主於 3 日內向健保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家事移工入境後如透過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完成講習課程,「健保署即會主動幫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移工加保及製發健保卡」。衛生福利部轉載的健保署新聞稿(雇主線上申請家事移工加健保 方便又安心!,建檔日期112-02-17)中,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組長表示「家事移工不僅是員工,也是看護家庭的一份子,雇主應為他們辦理健保」。
保險費負擔:〔官方〕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的第一類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十。〔推論〕上述條文與兩份官方資料都沒有點名家庭看護工屬於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把家庭雇主的看護工歸入第一類第3目,是依條文文字的推論,實際歸類與負擔比例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管理辦法第66條把外國人應負擔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列為薪資明細表的記載項目。
- 就業安定費: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的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第3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第4項規定,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無須再繳;第5項、第6項規定逾期繳納的滯納金(寬限三十日後每逾一日加徵未繳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以百分之三十為限),以及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時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按季計算,應於次季第二個月25日前繳納。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本文沒有查證現行數額,不列數字。
- 失聯與終止通報: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曠職失去聯繫時,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管理辦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通知時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違反第56條第1項者,依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56條第2項另規定,外國人遭受雇主不實的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雇主不得做的事與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列了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的九款情事。下表僅列部分款次(未列第4款變更工作場所、第6款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並對照罰則條文(金額為條文區間,實際裁罰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決定):
| 第57條款次 | 條文內容 | 條文列的罰鍰 |
|---|---|---|
| 第1款、第2款 |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第63條: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
| 第3款 |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第68條第1項: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
| 第5款 |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 第67條第1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 第7款 |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 第63、67、68條沒有列這一款,本文不處理其他法律責任 |
| 第8款 |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第67條第1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 第9款 |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第67條第1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第63條另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第57條第1款或第2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是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罰鍰或罰金。第72條另規定,雇主有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第3款、第4款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同;第5款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亦同。某一行為是否落入第9款(「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包含管理辦法),本文不判斷,也不預測個案處分。
生活照顧、終止與出國
- 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聘僱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者,免規劃該條第2項第3款(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與第4款(生活諮詢服務)。計畫書與入國後的通報流程,請依勞動部規定辦理,本文不展開。
- 轉換雇主: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59條第1項各款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中第3款包括「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終止與出國:管理辦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聘僱關係終止出國,雇主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第6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求助與查詢
- 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 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可查各縣市主管機關。
- 勞動部「我要找外籍家庭看護/幫傭」頁:申請家庭看護工、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以及透過直聘中心申辦(提供聘僱諮詢、案件申辦、聘後管理、雙語翻譯)。
常見問題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月薪一定要比照基本工資嗎?
勞動部問答寫「家事移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所以勞基法的基本工資規定不直接適用。勞動部2026年1月新聞稿註記則提到111年8月10日起入境家事移工月薪由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兩者並列,本文沒有查到2萬元的法條依據;金額以勞動契約及來源國驗證內容為準,疑問洽1955。
工資可以直接匯到雇主保管的帳戶,或扣掉一些費用嗎?
管理辦法第66條寫「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以其他方式給付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條文列的外國人應負擔項目,是明細表要記載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個案是否合法,本文不判斷。
雇主可以保管看護工的護照或居留證嗎?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禁止的是「非法扣留或侵占」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條文用「非法」二字,什麼樣的保管屬於合法、什麼樣屬於非法,官方條文沒有再逐項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有疑問請洽1955。
看護工每週一定要休假一天嗎?
勞動基準法的例假規定不適用於家庭看護工。勞動部2018年與2026年的新聞稿都指出,勞動契約的必載或訂定事項包含每7天休假1天(2026年新聞稿註記為「1 天或 2 天」),休假日工作者須給予補休或加班費。實際日數以勞動契約為準。
契約可以只寫中文嗎?
管理辦法第65條規定定期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譯本。
雇主違反規定會怎樣?
就業服務法第57條各款有不同的罰鍰區間(見上表,僅列部分款次),第63條對第1款、第2款再犯另有刑責,第72條另有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情形。本文不預測個案處分,罰鍰與廢止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決定。
雇主一定要幫看護工保險嗎?
要分開看:職業災害保險是強制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雇主應於到職當日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健保法規定由雇主作為投保單位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是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有約定就要依契約辦理,沒有約定則不是法定義務。
看護工失聯了,雇主要做什麼?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者依第68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個案處理請洽勞動部或當地主管機關。
看護工可以隨時換雇主嗎?
不行。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59條第1項各款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除外。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家庭看護工的申請資格、被看護者評估與聘僱申請流程,請以勞動部公告及直聘中心說明為準。
- 就業安定費的現行數額、保險費的現行金額,以及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是否適用,本文沒有處理。
- 長照服務(含喘息服務)的申請與補助,屬其他主題,請洽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 家人自己上班又要照顧家人的請假規定,請看照顧家人請假:家庭照顧假與事假與照顧家人想留職停薪或減少工時。
- 個案糾紛、是否違法,請撥1955或洽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