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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沒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打工,會被罰多少?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非法容留處15萬至75萬元,5年內再犯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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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工作;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依第63條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外國人要有許可才能工作(第43條)

〔官方〕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不只雇主: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容留(第44條、第45條)

〔官方〕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官方〕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推論〕所以不只公司,個人請沒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到家裡幫忙、到店裡打工,也可能落入第44條。

雇主的禁止事項(第57條,節錄)

〔官方〕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第63條、第68條)

〔官方〕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官方〕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第57條第3款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68條第3項:違反第43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外國留學生的例外(第50條)

〔官方〕第50條: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推論〕第50條排除的是第46條第1項工作類別的限制,第43條要經許可的規定仍在;聘僱前請學生出示工作許可。

聘僱前(本文建議)

  • 先確認對方持有效的工作許可,並核對許可的雇主與工作內容
  • 不確定時,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詢問
  • 勞動權益問題撥1955

參考來源

  1.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3條
    • 第44條
    • 第45條
    • 第50條
    • 第57條
    • 第63條
    • 第6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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