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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可以換雇主嗎?就業服務法第59條: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約給付工資、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經核准可轉換;轉換作業期間60日,可延長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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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60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60日,以一次為限;受人身侵害者延長不受次數限制。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適用誰(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59條)

〔官方〕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官方〕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四種事由(第59條第1項)

〔官方〕「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官方〕「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官方〕「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官方〕「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推論〕所以移工單純想換工作、想去薪水比較高的地方,不在這四款裡;被欠薪而終止契約,屬第3款。

怎麼申請(準則第2條)

〔官方〕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申請書、事由證明文件、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轉換期間(準則第11條)

〔官方〕準則第11條第1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官方〕第11條第2項: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者,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得不受前項次數限制。

〔本文自行計算〕登錄日是11月2日,翌日起算60日,到明年1月1日;經核准延長60日,再到3月2日。

只能換同類工作嗎(準則第8條)

〔官方〕準則第8條第1項: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等情形,不在此限。

〔官方〕第8條第2項: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為同一工作類別。

協調會議(準則第10條)

〔官方〕準則第10條第1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週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第5項:「外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遇到問題時(本文建議)

  • 被欠薪、被打或被性騷擾,保留薪資單、對話與就醫紀錄
  • 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有多國語言服務
  • 遇到人身危險先撥110
  • 護照或居留證被扣留,一併向1955或警察機關反映

參考來源

  1.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6條第1項
    • 第5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1月20日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8條
    • 第10條
    • 第11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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