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與流產假:8週、4週工資依勞基法,1週與5日要分開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定了四種產假:分娩前後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1星期、未滿2個月流產5日。勞基法第50條只規定前兩種的工資(6個月以上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1星期與5日,勞動部問答說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本文逐條對照並標示推論。
懷孕後要請產假,需要先弄清楚三件事:能請幾天、薪水怎麼給、流產能不能請。本文只對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以及勞動部公開的問答與解釋令,查證日為2026-10-16。本文不替任何個案判斷「能不能請」「薪水該領多少」,也不處理勞保局的生育給付(那是另一筆,見文末連結)。推論的句子一律以〔推論〕標示;官方沒有說明的地方,直接寫「官方未說明」。
先看對照表
| 情形 | 日數(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 | 勞基法第50條有沒有規定 | 工資 |
|---|---|---|---|
| 分娩前後 | 產假八星期 | 有,第1項 |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50條第2項) |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 產假四星期 | 有,第1項 | 同上 |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 | 產假一星期 | 沒有 | 勞動部問答: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 | 產假五日 | 沒有 | 同上 |
四種假都是「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的法定假別,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至第20條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第21條第1項)。
條文怎麼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兩條合起來看:性別平等工作法管「放幾天」,薪資「依相關法令」;勞基法第50條只涵蓋8星期和4星期兩種,工資規則也只寫在這兩種。
8星期與4星期:工資怎麼算
六個月的門檻。 條文文字是「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照給,未滿六個月減半。勞動部問答(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更新日期2023-08-31)重述了這個結構。條文與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都沒有說明「滿六個月」是以分娩日、產假起日或其他日期往前計算,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有疑問請先洽勞動部1955或地方勞工局。
金額。 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收錄於勞動部母性保護解釋令頁,該頁更新日期2021-10-20)寫: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拆開來是兩層:先看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月薪制的算法是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30);算出來若低於平均工資,就以平均工資為準。「平均工資」的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第4款: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另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依勞基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的期間、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產假(及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的期間,以及留職停薪的期間,都不計入。
這道令的背景,勞動部2014-10-07新聞稿(產假工資更有保障)說明得很直接: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給與,新聞稿的說法都屬勞基法「工資」的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有些勞工的工資一部分隨績效或銷售量浮動,令釋就是要避免產假期間只給底薪。令文寫的是「分娩前」;流產的4星期是否以流產前同樣方式計算,令文沒有另外說明,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1星期與5日流產假:工資是另一回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讓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的受僱者有1星期或5日的產假,但勞基法沒有對應的規定。勞動部問答說得很清楚:
- 受僱者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請1星期或5日的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 以勞基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的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 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若勞工改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折半發給工資;問答並說此時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條次要注意:這則問答(更新日期2023-08-31)寫的是「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但現行規則的折半工資在第4條第3項(第2項是癌症門診與安胎休養併入住院傷病假的規定);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說明三也寫「依本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本文以現行條次為準。
- 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或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也寫了: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推論〕改請普通傷病假雖然有折半工資,但請的天數會計入這個30日額度;問答把「請產假」與「請普通傷病假」並列,沒有說哪一條較有利,也沒有說誰來選,個案請洽1955。
另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1項寫「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若對1星期、5日的流產假另給薪資,從其約定。
日數怎麼數
- 依曆連續計算。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勞動部母性保護解釋令頁收錄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3字第01425號函也寫,產假期內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 從哪一天起算。 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以字號查詢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說明二:「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旨揭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說明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30日台89勞動3字第0046941號書函、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 產前、產後怎麼分。 105年7月26日函(上述111年函停止適用其「未合部分」)的重點是:勞工預產期前4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但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的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函文並寫「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以達母體恢復」。111年函沒有逐句說明105年函哪些句子屬「未合部分」,起算日之外,分娩後的產假在起算日之後能否延後再請,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勞動部母性保護解釋令頁(更新日期2021-10-20)收錄的較早說法(產前分次請產假),年代早於111年函,閱讀時以111年函與現行函文為準。
- 「分娩」與「流產」的界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勞基法第50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現行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推論〕把這道令和下一點的「妊娠三個月=12週」合起來讀:妊娠12週以上、20週以下的流產,適用4星期;20週以上產出胎兒是分娩,適用8星期。個案的週數與診斷以醫師為準,本文不判斷。
- 「妊娠三個月」怎麼認。 同頁收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24日台80勞動3字第18494號函:經醫師診斷為12週流產,與妊娠3個月或84天流產之意相同。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分娩或流產。 施行細則第8條: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第15條第1項所定的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的日數。
全勤獎金、考績與產假期間的契約
- 全勤獎金與考績。 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為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部問答(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更新日期2023-09-06)Q11補充:雇主並無准駁權,受僱者只要提出適當的證明文件證明確實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證明文件的部分,施行細則第13條寫「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母性保護解釋令頁收錄內政部74年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288244號函: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其所遺職務可依事業需要僱用短期契約工代理;產假期滿後,勞雇雙方自應繼續履行原約。
- 〔推論〕第13條的字面是「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也就是8星期與4星期。1星期、5日的流產假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增加的假別,不在第13條的字面範圍內;這不表示可以因為請了這幾天假而解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1條、第36條仍然要看,詳見懷孕、產假、育嬰留停期間被解僱或不讓復職。
雇主不給假或不給薪時
-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14條至第20條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
- 雇主拒絕請求,或把請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違反第21條;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雇主名稱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勞動部問答Q11亦有同樣的罰鍰金額說明)。
- 勞基法第50條第2項的工資,是勞資之間的工資爭議。處罰方面,兩份官方文字並列如下,本文不替官方調和:勞動部2014-10-07新聞稿寫雇主違反該解釋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但本文逐項讀現行勞基法第79條(2026-10-16查證),條文所列各項沒有第50條。要走勞資爭議調解或檢舉的選擇,可看1955、勞資爭議調解、勞檢申訴:先選一扇門。
-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規定該法對他們亦適用,但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第3項)。他們的請假與薪資依人事法令,本文不處理。
和勞保生育給付是兩筆錢
雇主在產假期間依勞基法第50條給的是「工資」;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核付的是「生育給付」,兩者的給付主體、請領條件不同。生育給付要先對哪幾個官方頁面,本站另有一篇:勞保生育給付先對哪幾頁?。兩筆能不能同時領、金額是否互相影響,本文沒有查證。
修法動態
本文其他部分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修正草案未三讀、未公布,不影響現在的規定。
-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截止日民國115年10月8日)顯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12年8月16日,勞動基準法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113年7月31日;兩部法律都沒有廢止標示。
- 行政院草案。 行政院2026年5月28日新聞稿(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的第15條修正要點:將分娩產假延長為12星期、增列受僱者得提前銷假的規定;雇主依勞基法第50條第2項給付分娩產假逾8星期的薪資,以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的1星期或5日產假薪資後,得申請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延長為14日。這是草案內容,不是現行規定。
- 立法院議事網(一手資料,只顯示程序狀態,沒有逐條決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案頁列115年6月5日、6月9日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會於115年8月26日發出審查報告、議案狀態列「審查完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報告案(議案頁)於115年8月28日列「交付協商」。115年10月8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本文於2026-10-16查看,議案頁列出的程序止於115年8月26日的審查報告發文,沒有二讀、三讀的紀錄。
- 報導(以下是新聞報導,不是一手資料)。 中央社2026年7月29日報導(立院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就保法 產假天數等條文保留送協商)寫到,政院版主張產假從8週延長至12週,朝野立委主張14週,第15條等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經濟日報2026年10月8日報導(性工法、就保法黨團協商無共識)與新頭殼同日報導(衛環今協商勞動部520大禮包 最終幾乎全卡關)寫到,(陪)產假與產檢假部分,三黨團與勞動部的共識方向是總周數14周,勞動部提出折衷方案12周的(陪)產假加10天產檢;報導說詳細週數、天數今天無法確認,決議保留再協商,後續待立法院長再召集協商。報導沒有三讀。
- 在公布施行之前,產假仍是8星期(分娩)、4星期、1星期、5日。本文不預測三讀時程與最終週數。
常見問題
產假可以分次請嗎?
官方文件分成幾段。起算:111年7月25日函說明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才分娩或流產的,得自次日起算。產前:105年7月26日函說預產期前4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並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產後:105年函寫「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但111年函已將與其說明未合的部分停止適用,函文沒有逐句說明;起算日之後能否延後再請,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流產的4星期、1星期、5日能不能分次,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說明,請洽勞動部1955或地方勞工局。
到職不滿六個月就懷孕,產假還能請嗎?
條文沒有寫年資門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的產假,文字上沒有要求任職多久;勞基法第50條第2項只規定工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也就是不滿六個月的話,8星期與4星期是減半發給,不是不給。
流產了,怎麼判斷是4星期、1星期還是5日?
看妊娠週數。條文分成妊娠三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未滿二個月三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的函釋把「妊娠3個月」對應到醫師診斷的12週(84天);另有91年令以妊娠二十週為界,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8星期),二十週以下為流產。個案的週數以醫師診斷為準,本文不判斷。
產假期間遇到週末和國定假日,要扣掉嗎?
不扣。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依曆連續計算,79年函也寫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安胎休養算產假嗎?
安胎休養是第15條第3項的另一款,不是第1項的產假: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把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的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細節見本站安胎休養假規定。
產假期間公司可以請人代班嗎?
可以。母性保護解釋令頁收錄的內政部74年函寫,其所遺職務可依事業需要僱用短期契約工代理;產假期滿後,勞雇雙方自應繼續履行原約。這份函是74年的行政函釋,本文沒有查到後來被取代的資料,但也沒有逐一檢視是否仍被沿用。
公司自己的規定比法律好,要看哪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若有更多天數或給薪,依其約定。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產檢假(7日)與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薪資照給:請看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 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津貼與復職:請看育嬰留職停薪怎麼申請?與育嬰留停試算。
- 哺(集)乳時間與育兒減少工時:請看哺乳時間與育兒減少工時。
- 個案的產假工資該領多少、雇主處置是否違法,請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