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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書面(含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都可以,要寫哪三件事、60日內書面回覆、未具名或沒留聯絡方式可能不被處理(勞基法第74條與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74條讓勞工發現違法時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規定書面(含電子郵件、傳真)或言詞都可以,要寫檢舉人資料、被檢舉事業單位與具體事項,機關六十日內書面通知處理情形,未具名或未具聯絡方式得不予處理。本文整理流程、證據、保密與不得報復。2026-11-08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8,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直接回答:〔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1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提出的方式,依「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以下稱檢舉辦法)第3條,可以用書面或言詞,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16-07-15)寫:「勞工朋友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除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外」,也可以打1955專線檢舉。

檢舉之後會不會被公司知道,見勞動檢查申訴會不會被公司知道是我檢舉的;本文補的是怎麼檢舉與要準備什麼。

步驟對照表

步驟內容出處
1. 選管道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也可打1955勞基法第74條第1項、勞動部新聞稿
2. 寫三件事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涉嫌違反的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檢舉辦法第3條第1項
3. 送出書面(含電子郵件、傳真)或言詞;言詞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檢舉辦法第3條第2項、第4項
4. 等回覆迅速確實處理,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檢舉辦法第5條、勞基法第74條第4項

向誰檢舉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1項列的對象是「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檢舉辦法第3條稱後兩者為「受理檢舉機關(構)」。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16-08-03)談保全業時寫:「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官方〕找錯機關也有規定:檢舉辦法第3條第5項,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官方〕勞動部「行政救濟/申訴專區」(查證日2026-11-08)列出「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與「勞動檢查簡介及申訴管道」等項目。〔官方〕查證當日,這一頁的「勞檢申訴管道」連結導到的系統畫面寫「系統維護中」,所以本文沒有取得線上表單的欄位內容;(本文建議)線上入口請從勞動部該專區,或事業單位所在縣市勞工局官網進入,系統維護時改用1955、書面或電子郵件。

要寫哪些內容

〔官方〕檢舉辦法第3條第1項,檢舉人要以書面或言詞敘明:

  • 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 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 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官方〕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第3條第3項)。

〔官方〕檢舉辦法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未具名、未具聯絡方式、無具體內容、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推論〕「得」是可以不處理,不是一定不處理;但匿名、沒留聯絡方式或只寫公司很黑而沒寫具體事項,都落在可以不處理的範圍。

證據怎麼準備

〔官方〕檢舉辦法只要求寫出「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沒有列出一定要附哪些文件。(本文建議)依你要檢舉的事項,挑能顯示哪一天、哪一項、少了多少的資料:

想檢舉的事可以附的資料(本文建議)相關規定
加班費沒給或算錯出勤紀錄、薪資單、工資明細、排班表勞基法第24條、第30條
工資少給或延遲薪資單、匯款紀錄、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3條
沒有出勤紀錄自己每天的上下班紀錄、對話截圖勞基法第30條

〔官方〕勞基法第30條:「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官方〕勞基法第23條第1項:雇主給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第2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打卡或出勤紀錄不全時怎麼證明加班,見沒有打卡怎麼證明加班;薪資單要列哪些項目,見薪資單要逐項列出、每月至少發兩次。

回覆時間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4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檢舉辦法第5條:「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對公司保密到什麼程度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5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6項:違反者,除公務員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檢舉辦法第6條第1項:「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但書:

  • 「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 「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官方〕第6條第2項:保密的資訊要「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推論〕具名提出,是讓受理機關知道你是誰,不是讓公司知道;但如果同一件事你另外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公司就會知道你主張了什麼,這是上面第一個但書。

檢舉之後,公司不能怎麼對你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官方〕違反第74條第2項的罰則在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另有安全衛生方面的申訴規定,見職安申訴不得報復。

檢舉不等於追討欠款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16-07-15):「雇主如未履行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休假等法定義務,並不會因為遭受行政處分而免除給付責任」。〔推論〕檢舉的結果是主管機關依法查處雇主;你要拿回少給的錢,要另外走欠薪、限期給付或調解的路,見公司欠薪怎麼辦、勞工局限期令其給付與1955、調解、勞檢怎麼分。

問答

可以匿名檢舉嗎?

〔官方〕檢舉辦法第4條把「未具名」和「未具聯絡方式」列為得不予處理的情形。這個規定沒有說一定不處理,也沒有保證處理。

離職的員工,或不是員工的人可以檢舉嗎?

〔官方〕檢舉辦法第2條把檢舉人分成兩類:「事業單位內部勞工」提出申訴,以及「前款以外,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之人」。

證據不夠,可以先檢舉嗎?

〔官方〕辦法要求寫出「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無具體內容」是得不予處理的情形之一。(本文建議)至少寫清楚日期、事項與金額或時數,不確定的部分先撥1955問。

檢舉電話只有1955嗎?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提到的是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與1955專線。各縣市勞工局的電話與信箱,請看該縣市勞工局官網。

如果不是勞基法的事,例如性騷擾或職場安全?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性騷擾的分流見職場性騷擾申訴去哪裡。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各縣市勞工局的電話、信箱與線上表單,本文沒有逐縣市查,請看各縣市勞工局官網。
  • 檢舉獎金制度,本文沒有查,不展開。
  • 個案能不能成立、會不會被查,要由受理機關依事實認定。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 第79條第3項: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30條: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2.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內部勞工。
    • 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 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 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 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 未具名。
    • 未具聯絡方式。
    • 無具體內容。
    • 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 第5條: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
    • 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 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 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4. 勞動部加強勞動條件檢查力度,保障弱勢勞工權益。勞動部 · 2026-11-08
    • 勞工朋友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除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外
    • 雇主如未履行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休假等法定義務,並不會因為遭受行政處分而免除給付責任
    • 發布日期:2016-07-15
  5.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係允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適用之工作者進行檢討。勞動部 · 2026-11-08
    •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發布日期:2016-08-03
  6. 行政救濟/申訴專區勞動部 · 2026-11-08
    •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勞動檢查簡介及申訴管道
    •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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