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書面(含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都可以,要寫哪三件事、60日內書面回覆、未具名或沒留聯絡方式可能不被處理(勞基法第74條與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勞基法第74條讓勞工發現違法時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規定書面(含電子郵件、傳真)或言詞都可以,要寫檢舉人資料、被檢舉事業單位與具體事項,機關六十日內書面通知處理情形,未具名或未具聯絡方式得不予處理。本文整理流程、證據、保密與不得報復。2026-11-08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8,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直接回答:〔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1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提出的方式,依「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以下稱檢舉辦法)第3條,可以用書面或言詞,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16-07-15)寫:「勞工朋友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除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外」,也可以打1955專線檢舉。
檢舉之後會不會被公司知道,見勞動檢查申訴會不會被公司知道是我檢舉的;本文補的是怎麼檢舉與要準備什麼。
步驟對照表
| 步驟 | 內容 | 出處 |
|---|---|---|
| 1. 選管道 | 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也可打1955 | 勞基法第74條第1項、勞動部新聞稿 |
| 2. 寫三件事 | 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涉嫌違反的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 檢舉辦法第3條第1項 |
| 3. 送出 | 書面(含電子郵件、傳真)或言詞;言詞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 | 檢舉辦法第3條第2項、第4項 |
| 4. 等回覆 | 迅速確實處理,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 檢舉辦法第5條、勞基法第74條第4項 |
向誰檢舉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1項列的對象是「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檢舉辦法第3條稱後兩者為「受理檢舉機關(構)」。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16-08-03)談保全業時寫:「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官方〕找錯機關也有規定:檢舉辦法第3條第5項,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官方〕勞動部「行政救濟/申訴專區」(查證日2026-11-08)列出「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與「勞動檢查簡介及申訴管道」等項目。〔官方〕查證當日,這一頁的「勞檢申訴管道」連結導到的系統畫面寫「系統維護中」,所以本文沒有取得線上表單的欄位內容;(本文建議)線上入口請從勞動部該專區,或事業單位所在縣市勞工局官網進入,系統維護時改用1955、書面或電子郵件。
要寫哪些內容
〔官方〕檢舉辦法第3條第1項,檢舉人要以書面或言詞敘明:
- 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 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 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官方〕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第3條第3項)。
〔官方〕檢舉辦法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未具名、未具聯絡方式、無具體內容、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推論〕「得」是可以不處理,不是一定不處理;但匿名、沒留聯絡方式或只寫公司很黑而沒寫具體事項,都落在可以不處理的範圍。
證據怎麼準備
〔官方〕檢舉辦法只要求寫出「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沒有列出一定要附哪些文件。(本文建議)依你要檢舉的事項,挑能顯示哪一天、哪一項、少了多少的資料:
| 想檢舉的事 | 可以附的資料(本文建議) | 相關規定 |
|---|---|---|
| 加班費沒給或算錯 | 出勤紀錄、薪資單、工資明細、排班表 | 勞基法第24條、第30條 |
| 工資少給或延遲 | 薪資單、匯款紀錄、勞動契約 | 勞基法第22條、第23條 |
| 沒有出勤紀錄 | 自己每天的上下班紀錄、對話截圖 | 勞基法第30條 |
〔官方〕勞基法第30條:「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官方〕勞基法第23條第1項:雇主給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第2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打卡或出勤紀錄不全時怎麼證明加班,見沒有打卡怎麼證明加班;薪資單要列哪些項目,見薪資單要逐項列出、每月至少發兩次。
回覆時間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4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檢舉辦法第5條:「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對公司保密到什麼程度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5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6項:違反者,除公務員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檢舉辦法第6條第1項:「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但書:
- 「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 「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官方〕第6條第2項:保密的資訊要「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推論〕具名提出,是讓受理機關知道你是誰,不是讓公司知道;但如果同一件事你另外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公司就會知道你主張了什麼,這是上面第一個但書。
檢舉之後,公司不能怎麼對你
〔官方〕勞基法第74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官方〕違反第74條第2項的罰則在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另有安全衛生方面的申訴規定,見職安申訴不得報復。
檢舉不等於追討欠款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16-07-15):「雇主如未履行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休假等法定義務,並不會因為遭受行政處分而免除給付責任」。〔推論〕檢舉的結果是主管機關依法查處雇主;你要拿回少給的錢,要另外走欠薪、限期給付或調解的路,見公司欠薪怎麼辦、勞工局限期令其給付與1955、調解、勞檢怎麼分。
問答
可以匿名檢舉嗎?
〔官方〕檢舉辦法第4條把「未具名」和「未具聯絡方式」列為得不予處理的情形。這個規定沒有說一定不處理,也沒有保證處理。
離職的員工,或不是員工的人可以檢舉嗎?
〔官方〕檢舉辦法第2條把檢舉人分成兩類:「事業單位內部勞工」提出申訴,以及「前款以外,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之人」。
證據不夠,可以先檢舉嗎?
〔官方〕辦法要求寫出「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無具體內容」是得不予處理的情形之一。(本文建議)至少寫清楚日期、事項與金額或時數,不確定的部分先撥1955問。
檢舉電話只有1955嗎?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提到的是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與1955專線。各縣市勞工局的電話與信箱,請看該縣市勞工局官網。
如果不是勞基法的事,例如性騷擾或職場安全?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性騷擾的分流見職場性騷擾申訴去哪裡。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各縣市勞工局的電話、信箱與線上表單,本文沒有逐縣市查,請看各縣市勞工局官網。
- 檢舉獎金制度,本文沒有查,不展開。
- 個案能不能成立、會不會被查,要由受理機關依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