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定要給薪資單嗎?勞基法第23條:工資明細、發薪次數與工資清冊保存5年
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除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清冊保存5年。違反依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為準。
第23條三件事
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官方〕
- 發薪次數:原則每月至少2次;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除外〔官方〕。按月預付的月薪制每月發1次即符合但書〔推論〕。
- 工資明細: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官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明細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可用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提供〔官方〕。
- 工資清冊: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官方〕。
搭配出勤紀錄
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官方〕。核對加班費時,可把工資明細與出勤紀錄並看(本文建議)。
罰則
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第7項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官方〕;違反第30條第5項另依第79條第2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官方〕。
常見問題
公司只用口頭告訴我實領金額,可以嗎?
第23條要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官方〕,只告知實領總額不足以呈現各項目計算方式〔推論〕。可先向公司書面請求,再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本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