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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紀錄比下班時間晚,算加班嗎?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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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第35條:雇主就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義務;第37條:勞工自雇主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保存5年,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推定工作時間(第38條)

〔官方〕「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推論〕推定的意思是,打卡時間內原則上視為在工作;雇主若主張其中某段不是工作(例如私人逗留),要由雇主提出反證。

雇主要交出紀錄(第35條、第36條)

〔官方〕第35條: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官方〕第36條: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出勤紀錄的法定義務(勞基法第30條)

〔官方〕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官方〕「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工資的推定(第37條)

〔官方〕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推論〕所以各種津貼、獎金是否算工資有爭議時,也是由雇主證明不是工資。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表定18:00下班,打卡紀錄19:30,推定多出的1.5小時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雇主若主張不是工作,要自行舉證。

準備(本文建議)

  • 定期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
  • 保存加班時段的工作訊息或檔案時間
  • 撥1955詢問

參考來源

  1. 勞動事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5條至第3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2.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0條第5項、第6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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