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簽了,公司不照做怎麼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第59條:調解成立視為契約,可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第59條:調解成立或仲裁後一方不履行私法上給付義務,他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與執行費,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調解成立的效力(第23條)
〔官方〕「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對方不履行(第59條第1項)
〔官方〕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法院處理期限(第59條第2項、第3項)
〔官方〕「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官方〕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實際意義(推論)
〔推論〕調解紀錄上寫明的給付內容(例如某日前給付資遣費若干元),就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所以簽名前要確認金額、期限與給付方式寫得具體。
〔推論〕暫免繳是暫時不用先繳,不是永遠免除,最後費用由誰負擔依法院裁定處理。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調解成立約定公司於12月10日前給付12萬元,公司未付:勞工可持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應於收到聲請後7日內裁定。
準備(本文建議)
- 調解紀錄寫明給付金額、日期與帳戶
- 保留調解紀錄正本
- 不清楚聲請程序時,撥1955或洽法院訴訟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