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公司,一定要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嗎?勞動事件法第6條: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起訴;第7條: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可不受拘束;第14條:職災訴訟救助
勞動事件法第6條:以勞工為原告者,得向被告住所、主營業所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雇主告勞工時,勞工得聲請移送到自己選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第7條: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第5條:勞務提供地在國內,國外管轄約定勞工可不受拘束;第14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視為無資力,職災訴訟法院應准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除外。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哪些事算勞動事件(第2條、第3條)
〔官方〕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第3款: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官方〕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勞工,包括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技術生、建教生、學徒,以及求職者。
勞工當原告:可以選勞務提供地(第6條第1項)
〔官方〕第6條第1項:「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推論〕總公司在臺北、你在高雄門市上班,要求給付加班費時,可以向高雄的地方法院起訴,不必北上。
雇主告你:可以聲請移送(第6條第2項)
〔官方〕第6條第2項:「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推論〕要注意時間點:在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已經走過勞動調解、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的案件,不能再聲請移送。
契約寫好管轄法院怎麼辦(第7條)
〔官方〕第7條第1項: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推論〕勞動契約約定涉訟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在外縣市工作的勞工可能顯失公平;是否顯失公平,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外派或外商:國外法院約定(第5條)
〔官方〕第5條第1項: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第2項:「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付不起訴訟費(第14條)
〔官方〕第14條第1項: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官方〕第14條第2項:「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還有勞動法庭(第4條)
〔官方〕第4條第1項: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起訴前(本文建議)
- 先確認勞務提供地是哪裡:實際上班的地點、派駐地,保留排班表或打卡紀錄
- 把勞動契約的管轄條款影印起來,連同居住地與工作地的距離,一起向法院說明
- 職災案件起訴時一併提出訴訟救助聲請
- 不確定先走哪一步,可先撥1955或洽地方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