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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留員工資料多久?勞基法第7條:勞工名卡保管至離職後5年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到職年月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事項,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違反依第79條第3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應登記事項(第7條第1項)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官方〕。

保管期間(第7條第2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官方〕

罰則

違反第7條者,依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官方〕。

為什麼對勞工有用

名卡記載到職日與工資〔官方〕,離職後計算資遣費、確認年資時可作為參考資料〔推論〕。

自己也留一份(本文建議)

保存勞動契約、薪資單、勞保投保紀錄(可由勞保局e化服務查詢)與出勤紀錄。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7條
    • 第79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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