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又回原公司,年資可以接著算嗎?勞基法第10條:未滿3個月再訂約,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年資影響特休、資遣費與舊制退休金。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0條)
〔官方〕「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適用情形
- 〔官方〕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再訂新約。
- 〔官方〕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再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
- 〔推論〕間隔滿三個月以上,條文沒有要求合併;雙方約定合併者另當別論。
年資影響什麼
〔推論〕第38條特別休假天數、第17條資遣費、舊制退休金年資都以工作年資計算,合併與否差異大。新制勞工退休金是個人專戶,計算方式不同。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前一段年資2年,離職2個月後回同一雇主再做1年:合併為3年,特休依3年級距計算。
提醒(本文建議)
回任前確認離職日與新到職日的間隔,保留勞保或勞退異動紀錄作為證明。